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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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9
5.3染料中间体产品检验项目 31
5.4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3
5.5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43
6证书和标志 45
6.1证书 46
6.2标志 46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47
8监督检查 48
9收费 48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8
11附则 49
附件1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50
附件2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2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65
附件5检验报告……………………………………………………………………………5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70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56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染料中间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
染料中间体
1
2-萘酚
——
优等品、合格品
2
氯苯*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3
苯胺*
4
硝基苯*
优等品、一等品
5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膏状、粉状
6
邻硝基氯苯*
7
对硝基氯苯*
8
蒽醌
9
对硝基苯胺*
干品、潮品
10
邻硝基苯胺*
11
间硝基苯胺*
一等品、合格品
12
对氨基苯甲醚*
13
邻苯二甲酸酐*
14
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
15
对硝基甲苯*
16
邻硝基甲苯*
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
17
J酸(2-氨基-5-萘酚-7-磺酸)
干品:
18
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
19
猩红酸双钠盐
优级品、一级品
20
2-氰基-4-硝基苯胺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21
乙酰乙酰苯胺
22
1-氨基蒽醌
23
2.4-二硝基氯苯*★
24
邻甲苯胺*#
25
对硝基酚钠
26
邻氨基苯甲醚*
27
2-羟基-3-萘甲酸
28
对氨基苯磺酸钠
29
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盐)
30
1-萘酚-4-磺酸(NW酸)
31
2-氨基-8-萘酚-6-磺酸(γ酸)
32
N-甲基苯胺*
33
1-萘酚
34
对氨基乙酰苯胺#
35
三聚氯氰*
36
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
37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G盐)
38
1-萘胺-4-磺酸钠
39
1-萘胺*
40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41
2.4-二氨基甲苯*#
42
N.N-二甲基苯胺*
43
邻硝基对甲苯胺*
44
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
45
间苯二胺*#
46
邻二氯苯*
47
间氨基乙酰苯胺#
48
对氨基苯磺酸
49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50
6-氯-2,4-二硝基苯胺*
51
3-氯-2-甲基苯胺*#
间苯二酚(1,3—苯二酚)*
53
对氯邻硝基苯胺(红色基3GL)*
54
邻氯对硝基苯胺*
55
2,4-二硝基苯酚*★
56
对氨基苯酚*#
注:
表中标*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产品为剧毒化学品,标#产品为产业政策限制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染料中间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染料中间体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铁粉还原法工艺列为淘汰类项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单元”栏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品种”、“规格等级”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产品规格”、“产品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非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的说明。
4.1.1.6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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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染料 中间体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