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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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
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
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
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
经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
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注:
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市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84元”评审;
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
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十)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课题)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对重大项目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有匹配资金的延续课题,需要进行期中审计和结题审计,这类课题的审计次数如下: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1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1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2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2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3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3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4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4次。
其他课题均只进行1次课题结题审计。
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1】335号),核定标准如下:
l课题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000元;
l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至5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500元;
l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l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500元。
(十二)其他费用:
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十三)间接经费:
列入中关村试点单位由市科委审核确定,列入中关村园区执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示区组发〔2010〕16号),评审中间接经费列支按照文件规定比例测算后直接列入预算。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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