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约谈制度(十八大后新修订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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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廉洁谈话
第六条廉洁谈话是指对新提拔的领导人员所进行的廉洁从业方面的谈话。
第七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进行廉洁谈话。
第八条谈话的内容:
(一)提出廉洁从业、廉洁自律的要求。
(二)出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
(三)提出加强党性修养、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的要求。
(四)转达干部群众的意见。
(五)被谈话人汇报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表明廉洁从业的态度。
(六)听取被谈话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谈话的程序:
(一)谈话前,全面了解掌握谈话对象的情况,拟好谈话提纲。
(二)谈话要有针对性,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谈话结束后,及时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填写《领导人员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纳入谈话人员本人的廉洁档案。
同时,要跟踪了解掌握谈话后的情况。
第三章党委成员同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谈话
第十条公司党委成员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分支机构领导成员中的其他成员。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话工作。
第十一条谈话方式:
(一)到分支机构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安排与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二)参加各种会议期间安排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其他情况下所进行的谈话。
第十二条谈话内容:
(一)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及其本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决策、工作部署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和遵守政治、组织纪律方面情况。
(二)围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了解分支机构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
(三)围绕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了解主要负责人
在廉洁自律方面开展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不足,提醒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围绕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物资采购等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职工群众信访较为集中的领域,与主要负责人共同探讨单位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薄弱环节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五)结合效能监察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向主要负责人提醒,以引起注意。
(六)需要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谈话程序:
(一)谈话前,全面了解掌握被谈话对象的情况,收集被谈话对象的相关资料,拟好谈话提纲。
(三)谈话结束后,分支机构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填写《领导人员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移交公司监察部,纳入领导人员本人的廉洁档案。
第四章约谈
第十四条约谈是指公司纪委书记约请所管理的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通过教育提醒、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等方式,及时将被约谈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所开展的谈话。
第十五条约谈工作由公司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谈话程序:
(一)根据审计、信访和专项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由公司纪委成员进行约谈。
(二)约谈前,全面了解掌握谈话对象的可能存在违纪违法情况,拟好谈话提纲。
由公司纪检监察部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三)谈话要有针对性,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约谈对象要以对组织和本人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地就问题进行澄清、说明。
(四)谈话结束后,及时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填写《领导人员谈话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形成专题报告。
(五)经过约谈后,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被约谈人员要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就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诫勉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成员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管理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工作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力,或落实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由于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出现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四)连续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事件、事故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規定》不认真或生活作风不检点,个人有关事项不报告,有损于党的干部形象的。
(八)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所分管的部门思想混乱、纪律松弛的。
(九)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中,得到的不称职票数较多的。
(十)有关问题需要找当事人核实的或做出说明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公司纪检监察部根据反映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由公司纪委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诫勉谈话前,由公司监察部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诫勉谈话对象。
(三)诫勉谈话对象要以对组织和本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地反映问题,说明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做好笔录,并填写《领导人员谈话情况表》(见附件),存入本人廉洁档案。
(五)经过诫勉谈话,确认反映的问题失实,公司纪检监察部采取适当方式给诫勉谈话对象予以澄清;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诫勉谈话的领导人员,要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树立领导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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