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知识讲座(如何做之一)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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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家长认为自己每天都孩子吃穿住用,就是在很好的照顾孩子了,其实这仅仅是生活必须的照顾,和我们法律上的监护有着莫大的差距,如果我们平时没履行好监护职责,没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违法犯罪就可能发生在他们身上。
下面我结合案例,然后谈谈在生活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6日中午,石某、林某之子小石(2000年8月5日出生)和李某、林某之子小李(2003年11月11日出生)在小李家中玩耍时,修某、王某之子小修(2006年1月2日出生)也来到小李家中和小石、小李一起玩耍。
当日14时左右,小石、小李相约去游泳,小修知道后也要求和小石、小李一起去,遂三人由小石骑一辆自行车,小李和小修轮流坐一会自行车,走一会路的方式来到某小溪中游泳。
在游泳过程中,小修不慎溺水身亡。
之后,小修的父母把小石的父母和小李的父母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修为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修某、王某是小修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满10周岁的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小修溺水身亡的后果与小石、小李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修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作为一个拥有超过3.67亿未成年人的发展中大国,未成年人的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兴亡。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未成年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时代不容忽视的议题;
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是意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更是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看得尤为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所阐述的“中国梦”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关乎着中国梦的实现。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作为监护人又该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没有监督监护的机关这是事实,但是监护人是否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也是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重要原因。
试想我们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教育大,到头来因我们保护不周,导致孩子性格怪异,厌学,反叛甚至因犯罪而身陷囹圄是多么令人痛心,为此有些父母一夜之间满头黑发变成满头白发,恍惚老了十几岁。
甚至有些父母患上精神分裂裂症,疯疯癫癫,整天哭喊着自己孩子的名字,非常可怜。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
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赔偿全部差额;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三、儿童福利院在管理中应注意什么?
1、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无小事的思想。
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儿童福利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始终,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二是要加强儿童福利院的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对儿童生活起居的各项护理措施,严格执行消防、取暖、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护、保护措施,杜绝智残儿童出现安全事故;
三是要完善入院手续,健全收养儿童档案。
严格审核儿童福利院收养人员入院条件,确保入院的相关法律手续完备,属于弃婴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媒体公告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同时建立健全收养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永久保存。
2、孤残儿童养育模式有哪些?
该注意什么?
为了能够让更多的孩子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应完善以家庭寄养为主、国内送养、涉外送养和助养为辅的多种养育模式。
还应继续完善家庭寄养评估体系,开展家庭寄养服务,为了使更多的重残儿童融入家庭,回归家庭是保证孤残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最好办法。
涉外送养应该更注重规范完善个人信息资料,选定专人进行孩子个人信息的管理。
3、家庭寄养工作应如何规范?
一是要着力加强了对寄养家长职业品行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了寄养家长们对孤残孩子的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知识技能和生活护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要组织走访寄养家庭,及时发现并解决了寄养家庭在护理、康复,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要开展小社工进家庭活动。
让福利院的孩子进入寄养家庭,对孩子和家庭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用孩子的眼光参与管理中来,并提出他们的建议。
4、如何完善档案管理?
可以分列儿童入院档案、儿童健康档案以及照片档案,应由专职工作人员对儿童档案进行补充、登记、整理、装订等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使用电子档案存档。
5、活动中应注意什么?
活动中所拍摄的照片,若将其传上网络,不得有对着孩子面孔的大特写。
所有人有责任保护孤儿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因流传在网络上的照片给身为孤儿的孩子造成困扰和伤害。
四、生活中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呢?
1、13岁以上未成年人有什么特点?
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上发生三大变化:
一是身体外型变化,二是内脏机能健全,三是性发育接近成熟。
2、未成年人有何特定的心理特征?
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在认识、感情、意识和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均有所不同。
第一,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底下,他们对道德、法律的认识往往愚昧无知,是非模糊甚至颠倒是非,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确定。
第二,未成年人在情绪上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冲动性,特别是男生有重感情义气的倾向,往往喜怒无常,有时激情突发难以控制,容易偶发犯罪。
第三,未成年人意志力薄弱,容易产生自卑感,当发生违纪行为时往往缺乏改正和争取进步的信心和勇气,易产生自暴自弃和破罐破摔的思想。
3、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监护人该做些什么?
十三四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身体发育很快,就要做好营养方面的跟进;
他们的性格也在这个阶段成型,叛逆心理甚至是叛逆行为肯定会让各位家长头疼,这时候各位家长不能总是把“我都是为了你好”挂在嘴上,然后发飙、大骂,其实孩子需要沟通、需要谈心,平心静气的交谈总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4、如何做到最基本的保护?
人身安全和健康是其他一切事情的基础,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并不是也不可能要求监护人时刻在未成年人身边,而是要求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的作息以及课余时间的去处有所了解,以便能够很好知道其动向。
5、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两种情况:
一是未成年人被伤害;
二是未成年人伤害他人。
针对这两种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详细的条文。
在这里,我要强调《办法》的第十条,第十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6、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吗?
很多父母都有一中偏见“孩子的东西都是我的”,其实这是很狭隘的理解。
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其财产来源主要有:
一、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
子女未成年期间,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由父母提供,这部分专供其个人使用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费用构成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财产。
二、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
我国法律以16岁为劳动就业、参军的最低年龄,民法将凭劳动收入自食其力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而被特定行业、部门招收录用,像运动员、演员,所获收入理应属于自己。
三、参加各种竞赛、评选活动,以及因无因管理、悬赏广告、抽奖、有奖销售等完成规定行为所获得的奖金和奖品。
四、未成年人在掌握一定知识、技能后,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或者小发明创造而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对相关收益享有财产权。
五、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
生活中未成年人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赠与,如亲友给的压岁钱、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的储蓄、社会各界对贫困学生或残疾儿童的捐助等等。
六、继承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未成年人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代位继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并且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
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亦明确遗产分割时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七、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
如房屋征收与补偿时,按法律、政策规定所发放的补偿款中属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
八、行使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获的赔偿金,以及行使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求偿权得到的保险金。
九、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
7、如何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呢?
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多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财产混在一起,导致父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随意处分子女财产,在法律上,这是欠妥当的。
因此,要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观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适当的财产处分行为。
在家庭关系中,区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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