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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金来源渠道单一。
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和财政补贴。
单一的基金来源致使现行养老体制必须要面对“弹性的缴费与刚性的支出”引发的财务吃紧的矛盾。
加之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享受养老基金的人群在不断扩大,在职工人对离退休职工的赡养比在逐渐上升,致使养老保险费用支出与收入之间的矛盾成为老龄化危机应该面对的首要问题之一。
第二、地方“养老”欠债严重,“空帐”运行规模巨大。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
早在1997年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有指出:
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继续按照过去的标准,由企业缴费形成社会统筹部分解决。
即企业同时承担着退休职工的养老需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责任,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致使缴费困难、逃费、欠费现象严重,养老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
另外,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人口数量的增加,除去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统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再加上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的“混账管理’,,于是就出现了“挪用”个人账户的基金来补养老金支付空缺的现象,导致个人账户空帐实行、养老金入不敷出、社会公平难以维持的吃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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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建立过程中,尚存在诸如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不高、统筹项目和统筹比例不规范、保险金额较低等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老年人仍然是在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之外。
调查表明,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2006年男性为89.
1%,女性为64.
6%,仍有将近22%的城市老年人没有享受退休金。
同时,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仍旧主要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五保户”等集体经济的养老模式、以及少量的社会救助。
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老年人口数量的激增与现阶段较为狭窄的养老保障体制覆盖面之间的冲突己经突显口。
(三)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
受资金投入不足、养老设施陈旧、观念滞后、资源分散以及扶持政策与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养老产业化进程缓慢,难以满足老年人剧增的服务需求。
目前,我国所有老年用品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尚不足1000亿元,供求相差甚远。
一项银发经济调查显示,在普通商店内,青年人服装占70%以上,中老年人服装不足10%,各种养老福利、公益设施的现状也不容乐观,一些护工、老年人公寓、适合老年人的楼房、厕所等少之又少。
以养老机构和床位数为例,目前我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3.
8万个,养老床位120.
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
6张,与发达国家50至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难以满足庞大老年人群,特别是迅速增长的‘空巢’、高龄和带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
三、应对老年人口养老保除的对策
解决老龄化问题,既靠我们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要求我们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客观地对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1、将养老保障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以家庭服务保障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道路,把老年人自身、家庭、社会和国家作用有机的组合起来,使之发挥出最佳效用。
2、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相对独立的养老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征收、给付、营运和管理,保证全额按期予以支付。
农村要逐步推行自我储蓄和家庭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积极推进城乡养老、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起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3.鼓励发展社会养老产业。
国家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一些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开发生产适用对路的各种老年用品,鼓励和引导老年产品市场的发展。
日本的银发经济能发展得红红火火,很大一部分因素便是得益于政府的助力。
2000年,日本首次制定了“介(看)护保险法”,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通过国家补助获得必要的看护服务,大大推动了日本看护产业的发展,日本全国老人每月花在看护业的费用从当年的4亿日元直线攀升到了2005年的148亿日元,而其中80%的费用都是用在轮椅租赁和特别看护用床方面。
4、加快完善老年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老年人权益。
首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提高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要围绕老年人权益问题及时开展立场鲜明的舆论监督,消除对老年人的歧视行为,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惩。
其次,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产权等纠纷提起诉讼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
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压力,真正实现代际公平,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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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二:
分别从农村和城镇出发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1.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加大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浙江省农村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从2000年的15.2%,上升到2006年的17.5%,加大了养老的需求,农村的养老压力持续加大。
2.老年人口的高龄化降低了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
农村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未读过书的占一半以上,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占到九成以上,低素质决定了农村老年人口大部分都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对他们的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很大。
2006年全省5‰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常住人口中,有32.4%的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
随着老年人口中高龄人群比重的增加,降低了老龄人口的自我养老能力,同时也降低老龄人口自理能力。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在75岁及以上农村老年常住人口中,有57.7%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身体健康仅占23.4%。
农村老年人口高龄化和健康状况的下降,无疑加重了农村养老的负担和压力。
3.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农村家庭的子女数也大大下降,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
2000年,浙江农村三人及以下户占家庭户的比重为63.8%,2006年这一比重增加到69.2%。
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化,使过去一般是多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变成现在一对夫妇供养两对及两对以上老人,无论财力上还是精力上,都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4.“空巢老人”的增多,独身老人比重上升,加大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需求。
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失去优势。
传统的家庭养老不仅由子女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更重要的是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
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后,虽然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考虑到进城农民的自身经济状况,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同时,农村老人尤其是高龄人口中独身老人,由于缺少了“老来伴”,没有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情感上相互慰藉的对象,使得养老更加困难。
农村“空巢老人”和独身老人的增多,使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缺少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必然对社会化养老提出迫切需求。
对策研究:
1.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当前在经济和生活上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帮助的农村老年人口在逐年增加。
因而,逐步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再过渡到社会养老,这将是农村养老的一大趋势,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要顺利实现这一过渡,政府的参与程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同时必须要解决好两大问题。
一是农村养老资金的来源,即农村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换成本该由谁来负担?
对于老人,子女尽孝是天理人伦的要求,而政府尽到应尽的责任同样不容推卸。
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保障,是政府对公民的一种公平对待,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体现。
那些风烛残年的老人,在年富力强的时候为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贡献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当他们因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国家和集体有责任回报他们一个有保障、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政府可以通过整合用于农村的各类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财政补贴。
同时,还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养老得以获取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由政府来承担一定比例的农村社会养老的成本,除了是其责任所在外,也是应尽的一种补偿义务。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制定了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为了尽快建立完备的工业体系,早日实现工业化目标,国家需要从农村抽走大量的资金补充到工业中来,这个过程是通过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完成的,是以牺牲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代价的。
同样的,90年代以来,在新一轮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热潮中,大规模的征地造成了一大批“失地农民”或者叫“被征地农民”,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而政府却得以在“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围绕土地开辟第二财政。
因此,现在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式,从国有资产或者公共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补偿金作为农村养老资金,也是合乎情理的。
二是当前农村养老保障的供给水平,即如何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经济发展来支撑,要有经济实力作为物质基础。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标准和水平,既要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根据轻重缓急为不同层次的农村老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支持和服务。
从当前浙江的具体实际来看,要在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首先完善已有的“五保户”制度,加快敬老院建设,逐步建立以集中供养为主,辅之以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模式,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质量;
其次,要进一步扩大老年人口生活补助的享受范围,降低年龄限制条件,使没有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都能领取适当的补助金来保障生活;
再次,要通过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计生养老等形式,弥补起步阶段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偏低、保障内容单一的局限。
另外,在生活上,要特别关注“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
2.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早筹划未来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社会保险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真正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必须依托于建立切合我国农村实际的现实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应因人制宜,针对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经济社会属性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分层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未来接轨的问题。
一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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