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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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
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
而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对收入控管薄弱,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征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
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个人对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完善税制;
个人信用
目录
1绪论 4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2.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4
2.2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5
2.3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5
2.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5
2.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6
2.6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6
3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 6
3.1历史原因:
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 6
3.2自然原因:
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 7
3.3社会原因:
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 7
3.4制度原因:
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7
3.5直接原因: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7
3.6关键原因:
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 8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9
4.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9
4.2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9
4.3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10
4.4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11
4.5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11
4.6切实加强居民境外收入的税收管理 11
5结论 11
6致谢 12
7参考文献 13
1绪论
我国于1980年9月颁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历经1993年10月、1999年8月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1]。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本人就从当前个人所得税管征现状进行剖析,并谈谈一些建议和对策。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
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2];
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3]。
2.2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与过去社会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但却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
一位有海外生活经验的创业者在接受《青年时讯》杂志记者采访时说:
“我现在愿意回来投资做公司,因为我发现这里是商人的天堂。
我想中国可能是世界上做富人成本最低的国家了,大家都不会问你缴税了吗?
好象你只要有钱成功,理所当然地接受公众的尊敬,而且富人总是最有话语权,大家都着急和你做朋友,甚至还有人给你献计献策帮助你逃税,以此获得你的好感”。
2.3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
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
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
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
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
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
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
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2.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2.6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
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
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
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3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
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
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
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
无论贫贱,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
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
人天然具有经济人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
就像有人说的:
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
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
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
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
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
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
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
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
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
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
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
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
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
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
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
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
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4],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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