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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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册在岗职工、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四)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五)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四、定义
(一)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二)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
五、工伤认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工伤认定的办理。
⒈负责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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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负责对因工负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确认。
⒊负责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
⒋负责对工伤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伤职工档案。
(二)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伤职工到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
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等有关资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医疗诊断书、X光片、各种检验单据等),对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安环处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业病职工有关资料,对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六、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⒋患职业病的;
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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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
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⒈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⒉醉酒导致伤亡的;
⒊自残或自杀的。
七、内容及要求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到公司指定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救治时间。
因治疗原因造成伤害扩大,追究治疗医院责任,并由治疗医院承担医疗费用。
(二)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的,原则上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决定,并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外地治疗陪侍人员根据职工工伤病情确定。
经批准外地治疗的,工伤职工及陪侍人员所需差旅费用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核报,在事故单位成本中列支。
(三)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取证。
(四)工伤事故情况查清后,用人单位或事故调查组应将有关材料转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持以下材料报公司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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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
者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和解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⒉职工或死亡职工遗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⒊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五)职工患职业病,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持以下材料报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⒈职工本人申请书;
⒉职业病诊断书;
⒊职工档案及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介绍材料。
(六)工伤认定程序:
⒈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本人应在15日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伤报告和职工本人申请书。
⒉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用人单位工伤报告和职工本人申请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定期召开工伤认定专题会议,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
⒊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对需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的,应通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⑵公司工伤认定结论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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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⑸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⑹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⑺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⑻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七)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做出结论。
(八)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九)工伤认定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⒈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⒉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⒊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下岗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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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结果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
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后,应在一周内通知到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十二)认定结束后,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存档。
(十三)工伤或职业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工伤医疗费用
(一)公司在指定治疗医院设立工伤医疗急救金5-10万元,用于职工工伤的紧急救治或转院治疗费用。
(二)职工工伤入院后,事故单位应在两日内开据“职工工伤医疗介绍信”,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指定治疗医院作为工伤职工医疗凭证。
工伤职工第一次治疗终结,工伤医疗费用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在事故单位成本中列支。
财务公司负责向医疗机构办理资金支付。
(三)在岗职工工伤经过第一次治疗终结后,未痊愈或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更换假肢、仪眼、镶牙、配置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事故单位出具“职工工伤医疗介绍信”(若遇单位撤并等特殊情况,由撤并后承担原单位职能的新单位出具“职工工伤医疗介绍信”),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其受伤部位签署意见后,入指定治疗医院进行续疗或者到指定单位按指定费用更换假肢、仪眼、镶牙、配置拐仗、
轮椅等辅助器具,医疗费用、差旅(按照公司职工因工出差标准)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用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在事故单位成本中列支。
财务公司负责办理资金支付。
(四)2006年元月1日前已办理内退、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第一次治疗终结后,未痊愈或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更换假肢、仪眼、镶牙、配置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社会职能部共同审核,财务公司负责在改制提留费用中支付。
(五)职工因工负伤第一次治疗终结,经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津贴、护理、补偿金费用执行《长治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人力部负责审批。
在岗职工产生的费用在事故单位成本中支付,已办理内退或退休手续的职工产生的费用在改制提留费用中列支。
(六)2006年元月1日前工伤,目前还没有通过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待长治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后,按照《长治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被鉴定为1—4级的转入社会职能部管理。
(七)经公司审核批准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确属公司责任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八)未经人力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雇佣的外来务工人员。
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九)本暂行规定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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