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763.2-2005钢化玻璃国家标准-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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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17841-1999的5.4.1,5.4.3,6.4,6.6;
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李金平、朱梅、艾发智、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C293-82《平型钢化玻璃》、GB9963-88《钢化玻璃》、GB/T9963-1998《钢化玻璃》;
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
SafetyglazingmaterialsinbuildingPart2:
Temperedglass
1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
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962-1999夹层玻璃
GB11614浮法玻璃
GB/T18144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定义及分类
3.1定义
钢化玻璃:
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
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分类
3.2.1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
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
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技术要求
实验方法
尺寸及外观要求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
6.2
外观质量
5.3
6.3
弯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弯曲度
5.5
6.5
碎片状态
5.6
6.6
霰弹袋冲击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应力
5.8
6.8
耐热冲击性能
5.9
6.9
5.1允许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厚度
边长(L)允许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
3000
3,4,5,6
+1
-2
±
3
4
5
8,10,12
+2
-3
15
19
6
7
>
19
供需双方商定
5.1.2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
玻璃公称厚度
L≤2000
2000〈L≤3000
3.0
4.0
5.0
6.0
15,19
7.0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圆孔
5.1.5.1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
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
公称孔径
允许偏差
4≤D≤50
1.0
250<
D≤100
2.0
D>
100
供需双方商定
5.1.5.3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
如图1所示。
图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示意图
2)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
如图2所示。
图2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3)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
如图3所示。
注:
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
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图3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示意图
4)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
圆孔圆心的位置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4进行。
如图4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与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相同(见表2)。
图4圆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5.2.1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厚度允许偏差
0.2
8,10
0.3
12
0.4
0.6
5.2.2对于表5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表5中与其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3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4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5.5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
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缺陷名称
说明
允许缺陷数
爆边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10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1/3的爆边个数.
1个
划伤
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微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长≤100mm
4条
宽度大于0.1mm的划伤,每平方米面积内允许存在条数.
宽0.1~1mm
夹钳印
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20mm,边部变形量≤2mm(见图5)
裂纹、缺角
不允许存在
1.边部变形
2.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3.夹钳印
图5夹钳印示意图
5.6碎片状态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
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要求。
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玻璃品种
公称厚度/mm
最少碎片数/片
平面钢化玻璃
30
4~12
40
≥15
曲面钢化玻璃
≥4
5.7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必须符合下列
(1)或
(2)中任意一条的规定。
(1)玻璃破碎时,每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m2面积的质量。
(2)散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5.8表面应力
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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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5763 2005 钢化玻璃 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