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运输_精品文档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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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定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a)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b)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据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除载明通常事项外,还须载明载货船舶的名称及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
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但尚未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记载情况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了收货人姓名的提单。
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
收货人栏内未具体载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就可以转让指示提单:
根据收货人栏内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示提单可以因指示人的背书而转让。
3.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
已装船货物已经如数装船且外表状况良好。
在跟单信用证中都要使用清洁提单,银行结汇时也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不良状况。
四、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适航a)时间要求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b)具体内容谨慎处理,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也就是船的重量,船体构造和仓位的设置要合理,要适合预定航道的航行。
适当的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船舶还有货仓,冷藏舱和其他部位能安全的收受和保管货物2)管货承运人应当妥善和谨慎的装载、操作、积载、运输、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货物。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完为止,根据海牙规则,在使用船舶钓竿起卸货物时,从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到卸下吊钩时止,也就是所谓的“钩至钩”;
而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
17项免责1)航行过失2)火灾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4)天灾如海啸,地震,恶劣天气,雷击等5)战争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罢工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标识不清或不当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其他原因,4.赔偿限额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黄金协定”,将赔偿额提高到200英镑5.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货物的资料正确2)运送危险品而不提前告知的话,承运人可以中途抛货承运人应当适当而谨慎的照料货物,不能抛货,但是如果是运送危险品,承运人中途发现了抛货不承担责任。
6.索赔通知与时效索赔通知:
货物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接收货物之前或当时,将货损通知书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如货损不明显,则货损通知书应在交付货物后3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交付时已经过联合检验,就无需再提交书面通知。
诉讼时效:
收货人只有在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承运人才对货损负责。
7.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
”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结合本规则“运输契约”定义的规定,可以看出:
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
(二)维斯比规则1.明确规定提单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的证据2.赔偿限额的修改每件或每单元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中较高者为准3.增加了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保护4.诉讼时效和适用范围扩大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向第三人追偿的,在1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有3个月的宽限期。
维斯比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有以下情况之一,即可以适用该公约:
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提单以一个缔约国的港口出发;
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三)汉堡规则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完全的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制和举证责任向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而造成的损失付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或他的过雇用人或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2.免责条款:
火灾免责3.增加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责任限额为该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该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港至港5.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每件货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以其较高者为准。
6.承认了保函的效力7.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的牲畜的运输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索赔通知书提出时间和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为2年索赔通知货损的书面通知书,应不迟于货物交给收货人的次一工作日提交,如损坏不明显,应在货物交付后15天提交。
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必须在货物交付之日后连续60天内提交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对迟延交付不负责任。
(四)鹿特丹规则与先前的海运国际公约相比,鹿特丹规则最大的变化是对承运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其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扩大1)公约首次确立了“海运加其他”(海运区段以及海运前后其他运输方式的区段)的法律制度;
2)适用范围扩大到港口经营人2.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1)取消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承运人承担完全过失责任;
2)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从“开航前”和“开航时”扩展到“全航程”;
3)提高了赔偿限额;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赔偿3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限额为限。
4)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3.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4.明确了托运人的义务5.为便于解决国际贸易中容易产生的一些与运输相关的问题,增加了有关控制权和权利转让等方面的规定6.专门为批量合同做出了特别规定,五、航次租船运输可同1.关于提供船舶和船期的规定绝对解约权2.关于运载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的规定未经出租人统一,不得装运其他货物。
3.关于装货、卸货与装卸时间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各国海商法一般按照装卸港的习惯来确定。
4.关于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规定滞期费:
承租人不能在装卸期间内装货或者卸货完毕,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滞期费;
一旦滞期,始终滞期速遣费:
如果承租人在装卸期间届满前提前完成装货或者卸货,由船方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5.关于装运港和卸货港的规定国际租船合同,通常对于装货港都作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卸货港不作具体规定,指规定某一航区或若干个港口,方便承租人自行选择卸货港。
6.关于出租人责任的规定由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7.关于承租人责任终止和出租人留置权的规定8.关于运费的规定按装货吨数计算或者按装货价值计算9.管辖权和仲裁条款金康1994年合同范本中的19条就是规定法律和仲裁的,要特别注意共有三款:
A款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英国法伦敦仲裁;
B款规定根据美国法在纽约仲裁;
C款规定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定明的地点和法律仲裁,便于日后合同双方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合同双方不对管辖权作出选择,A款自动生效。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
(一)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已加入)
(二)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也能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中国已加入)(三)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中国未加入)(四)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2月28日,中国批准该公约,并声明暂时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7月在中国生效),二、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主要原则
(一)航空货运单
(二)托运人的责任和权利(三)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条款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运输期间指的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整个期间,不论货物是在机场或是已经装上飞机或在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2.承运人的主要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过失责任2)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为避免损失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项措施证明损失系由航空器的操作或导航的过失,而在其他方面,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避免损失证明损失系由托运人自己的过失造成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超过了这个限额,承运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除非托运人在交货时就对货物运到的价值做了特别声明,并缴付了必要的附加费。
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声明的价值。
(四)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当货物发生损坏时,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立即或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如果是迟延交货,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给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书面通知诉讼时效为两年,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交货时止
(二)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完全的过失责任(三)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全额赔偿,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失损的金额,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二、联合国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一)联运人的赔偿责任1.责任期间统一责任制:
从联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2.责任基础完全推定责任原则3.赔偿限额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以每件或每货运单元为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千克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如果联运不包括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联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货物每千克8.33特别提款权计算。
如果确知货物损失发生的具体阶段,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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