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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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六条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章和注册单位公章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的5%(含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
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0%(含10%)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
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5%(含1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2年内不受理造价工程师个人续期注册材料,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对重犯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个人注册资格。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备案,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3个月内未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的,招标文件无效,3个月后需招投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招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和工期。
㈣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㈤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㈦投标人报名所需携带的资料。
㈧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发布按如下程序执行:
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预排招标时间。
㈡市辖区(除曲江区)内的市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将经法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文本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韶关市建设信息网站及韶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各县(市、曲江区)本级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将经法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文本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送达《韶关日报》、各县(市、曲江区)政府信息网站及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县(市、曲江区)建设局及时将招标信息传送至韶关市建设信息网站。
国家审批的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其招标公告除按上述媒体上发表外,还须按照《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㈢指定媒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应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建设专项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㈠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计划、招标核准意见书、规划许可文件;
㈡招标文件;
㈢资格预审文件(注:
需资格预审的项目);
㈣招标公告文本;
㈤图纸审查合格书;
㈥工程量清单;
㈦资金到位或落实证明;
㈧委托招标代理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招标人资料不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进场招标手续。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通过韶关市建设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招标人通过韶关市建设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当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超过13家,则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择优,统一按《关于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择优量化标准》(见附件)量化打分,以得分从高至低录取。
投标人如提供虚假业绩或事故材料的,一经发现,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
在2年内取消其在韶关市范围内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为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上水平,在工程招标投标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㈠在韶关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或“金杯奖”的,自获奖时间起2年内给予奖励十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获得省“金匠奖”的,自获奖时间起2年内给予奖励六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获得省优良样板工程或省“双优”样板工地的,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奖励四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获得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市“双优”样板工地的,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奖励二次参与资格预审评分机会(优先入围机会)。
对同一工程获多种奖项的,只奖励最高奖项。
奖励机会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奖励机会在规定年限内有效,跨期不累计。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有不同工程项目获得不同奖励奖项的,奖励机会可以累计。
㈡在韶关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事故被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网确认之日起2年内取消企业在韶备案登记;
发生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被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网确认之日起1年内取消企业在韶备案登记;
发生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被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上网确认之日起1年内取消企业在韶备案登记。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既有奖励又有处罚的,处罚优先。
奖励有效期限超过处罚期限的,在给予奖励时,已处罚的时间不予顺延。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有多项工程项目发生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时间予以累计。
获奖证明由投标企业提供,奖励次数及时间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登记;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快报报送省建设厅的同时抄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处罚时间以广东省建设信息网正式公示确认开始计算,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登记。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交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存。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报名的投标人名单。
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㈢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㈣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各项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原始评审记录单独由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密封,未经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场,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韶关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标底。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招标提倡捆绑式招标,有资质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场地规划和设计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可以采用单独招标的方式;
设计方案招标应当选择实用、美观、工程造价合理的方案为中标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含招标项目和直接委托项目)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出现错、漏、缺,现场管理不到位、任意修改原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或未达到招标人的合理设计意图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外,导致工程量变更超过该项目子项或总造价5%(含5%)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导致工程量变更超过该项目子项或总造价15%(含15%)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记录个人信用档案,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限期改正;
工程量变更超过该项目子项或总造价30%(含30%)的,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按一定比例扣减部分勘察设计费用,扣减比例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实行设计方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给予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人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办法及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取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㈠园林绿化、土石方、路灯等简易工程项目,其评标定标方法按照《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计算,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通过合格性审查的,合理低价法评标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报价;
3、取最接近而低于平均报价的2个投标价者为中标候选人,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正式投标人不足5名的,取最低的2名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低于企业自身成本价的除外。
㈢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标不参与定标结果计算,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技术标通过合格性审查的,根据经济标采用“A+B值评标法”评标定标。
㈣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韶关市范围是指28层以上、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市政工程的断面20平方米以上隧道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上和单座桥梁长度500米以上的市政桥梁,上述范围均不含本数),可以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价)法的技术标使用暗标,投标文件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由行政监察机关编号识别,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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