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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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质量保证和检验措施;
(9)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10)安全措施。
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
照此执行"
、"
按意见修改后执行"
已审阅"
及"
修改后重新报送"
四种。
3.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
修改重新报送"
,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4.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1.金结构件安装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1.1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
设计图样包括总图、装配图、零件图、水工建筑物图及金结构件关系图;
1.2金结构件出厂合格证;
1.3金结构件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1.4发货清单;
1.5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2.设备运至发包人指定交货地点,各有关方检查清点,并详细记录签字备案。
安装承包人正式接收各项设备后,制定运输保管计划,把设备安全运到工地。
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4.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的7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5.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测量和检验成果及时报送监理部检查认证。
必要时监理部可抽测或要求承包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测。
6.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但的任何合同责任。
7.生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部。
8.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承包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四员(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本着"
三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处理。
四、施工质量控制
(一)焊接
1.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
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
焊工焊接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料证书。
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2.焊接材料
(1)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部的指示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部。
(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付合DL/T5018-94第4.3.6条的规定。
3.焊接工艺评定
(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前,必须根据母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拟定焊接工艺方案,但必须通过焊接工艺评定鉴定。
经评定合格后,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参见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
按DL/T5018-94第4.1节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包人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监理部审批。
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部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18-94第4.3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部审批合格后,方可施焊。
4.焊接质量控制
4.1焊缝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5.2.1.5-1分三类。
4.2一、二类焊缝焊接宜采用手工焊和埋弧焊。
首次采用气体保护焊,应在现场经过一段时间试用,证实其焊接设备和焊接材料性能优良、稳定,能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可以保证焊缝质量后,方可采用。
4.3焊接各类焊缝所选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应与所施焊的钢种匹配,详见DL/T5018-94表4.3.2。
4.4异种钢板焊接时,应采用强度高钢板的焊接工艺施焊。
焊接材料按图样规定,并应经焊接工艺试验评定。
4.5遇有穿堂风或风速超过8m/s的大风和雨天、雪天以及环境温度在-5℃以下、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焊接处有所需的足够温度、焊工技能不受影响,方可施焊。
4.6一、二类焊缝,应经检查合格,方准施焊。
4.7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范围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4.8焊接材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烘焙和保管:
a、焊条、焊剂应放置于通风、干燥和室温不低于5℃的专设库房内,设专人保管、烘焙和发放。
并应及时作好实测温度和焊条发放记录。
烘焙温度和时间应严格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B、烘焙后的焊条应保存在100~150℃的恒温箱内,药皮应无脱落和明显的裂纹;
C、现场使用的焊条应装入保温筒,焊条在保温筒内的时间不宜超过4h,超过后,应重新烘焙,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D、埋弧焊接剂中如有杂物混入,应对焊剂进行清理,或全部更换;
E、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
4.9焊缝(包括定位焊)焊接时,应在坡口上引弧、熄弧、严禁在母材上引弧,熄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4.10定位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二类焊缝的定位焊焊接工艺和对焊工要求与主缝(即一、二类焊缝,下同)相同;
b、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定位焊时应以焊接处为中心,至少应在150mm范围内进行预热,预热温度较主缝预热温度高出20~30℃;
c、定位焊位置应距焊缝端部30mm以上,其长度应在50mm以上,间距为100~400mm,厚度不宜超过正式焊缝高度的二分之一,最厚不宜超过8mm;
d、施焊前应检查定位焊质量,如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均应清除。
4.11工卡具、内支撑、外支撑、吊耳及其他临时构件的焊接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接工卡具等构件时,《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6.3.10条中b的规定执行;
b、工卡具等构件焊接时,严禁在母材上引弧和熄弧;
c、工卡具等构件拆除应按《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5.1.5条规定执行。
4.12一、二类焊缝预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a、预热温度可进行斜Y型焊接裂纹试验来确定。
当板厚拘束度大时,还应增作窗形拘束裂纹试验,在试验中取裂纹率为零时的预热温度为斜Y型焊缝裂纹试验的防止裂纹预热温度。
也可参照《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表6.3.12的规定。
B、环境气温低于5℃时,应采取较高的预热温度;
对不需要预热的焊缝,当环境气温低于0℃时,也应适当预热;
手工焊应采用氢型焊条。
预热时必须均匀加热。
预热区的宽度应为焊缝中心线两侧各3倍板厚,且不小于100mm。
其温度测量应用表面测量计,在距焊缝中心线各50mm处对称测量,每条焊缝测量点不应少于3对。
4.13在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上,焊接加劲环、止水环、人孔门等附属构件时,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的预热温度或按和焊接主缝相同的预热温度进行预热。
4.14焊接层间温度和后热消氢处理温度应由焊接工艺评定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A、厚度大于32mm的高强钢和低合金钢应作后热消氢处理;
B、后热温度:
低合金钢宜为250~350℃,高强钢宜为150℃,保温时间低合金钢宜为0.5~1h,高强钢宜为1h;
C、层间温度应不低于预热温度,且不高于230℃。
4.15高强钢和厚度大于38mm的碳素钢,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钢焊接时应按焊接工艺试验评定的线能量范围进行测定和控制,并应作出记录。
4.16双面焊接时,单侧焊接后应用碳弧气刨或砂轮进行背面清根,清根后应用砂轮修整刨槽,对高强钢应磨除渗碳层并认真检查,保证无缺陷。
对需预热焊接的钢板,清根前应预热。
4.17焊缝组装局部间隙超过5mm,但长度不大于该焊缝长的15%时,允许在坡口两侧或一侧作堆焊处理,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在间隙内填入金属材料;
b、堆焊后应用砂轮修整;
c、根据堆焊长度和间隙大小、及焊缝所在部位,应酌情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4.18纵缝埋弧焊在焊缝两端设置引弧板和熄弧板,引弧板和熄弧板不得用锤击落,应用氧-乙炔火焰或碳弧气刨切除,并用砂轮修磨成原坡口型式。
4.19焊接完毕,焊工应进行自检。
一、二类焊缝自检合格后,应在焊缝附近用钢印打基础上代号,作好记录。
高强钢不打钢印,但应当场作好记录并由焊工签名。
4.20采取适当的焊接顺序,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立体交叉和在一处集中多条焊缝,闸门及埋件结构不得采用间断焊缝,承受主要荷载的结构不得采用塞焊连接。
5.焊缝检验
5.1所有焊缝均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DL/T5018-94第4.4.1条的规定。
5.2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任选一种。
表面裂纹检查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5.3焊缝无损探伤长度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表8进行,但如图样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和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5.4无损探伤应在焊接完成24h以后进行。
5.5射线探伤按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标准评定,一类焊缝Ⅱ级合格,二类焊缝Ⅲ级合格;
超声波探伤按GB11345-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标准评定,一类焊缝BⅠ级为合格,二类焊缝BⅡ级为合格。
5.6一、二类焊缝探伤发现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在缺陷方向或在可疑部位作补充探伤,如经补充探伤仍发现不允许缺陷,则应对该焊工在该条焊缝上所施焊的焊接部位或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5.7焊缝无损探伤的抽检率,除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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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结构 安装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