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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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日常考评为12分,年终考核为88分。
根据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分数之和进
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日常考评侧重衡量各县(市、区)工作推进力度和阶段性工作成果,如期实现相应工作指导性指标的,得分;
未如期实现的,不得分。
第六条
年终考核侧重衡量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政策落实、工程质量、分配管理等情况。
用于衡量各项指标而随机抽取的项目和住户要兼顾全面、统筹考虑。
相关指标达到考核标准的,得分;
达不到的,扣分或不得分。
其中,设定部分指标为否决项。
第七条
在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中,经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成绩,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日常考评(共12分),内容包括开工时间节点、项目手续
办理和工作落实3个方面。
(一)开工时间节点(3分)。
根据对项目开工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
6月底,项目开工率达到4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8月底,项目开工率达到80%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项目手续办理(5分)。
2月底前将计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月底前完成土地组卷上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月底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审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根据对项目开工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
6月底,开工项目审核(备案、核准)手续及“四证”齐全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8月底,开工项目审核(备案、核准)手续及“四证”齐全的,得1分;
(三)工作落实情况(4分)。
对市委、市政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迅速并且准确到位的,得4分;
第九条
年终考核(共88分),内容包括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政策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分配管理、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基础性工作、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公积金监管及运行情况8个方面。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8分)
1.项目开工情况(5分)。
根据对项目开工情况实地检查的结果计算得分。
10月底,项目开工总量100%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得5分;
此项为否决项。
10月底,项目开工总量未100%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总分得0分。
项目开工总量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但有单类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未完成的,每类减1分,扣完5分为止。
2.项目竣工情况(5分)。
根据11月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通报结果和对竣工项目的检查情况计算得分,11月底项目竣工总量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得5分;
11月底,项目竣工总量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或经核实有虚报的,考核总分得0分。
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和上两年的项目台账,随机抽取5个项目(5个以下的全部检查)进行现场核实,每有一个项目未达到竣工要求的(上两年项目竣工;
上一年多层项目竣工、高层项目主体封顶),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项目入住情况(4分)。
根据11月底县(市、区)2008年以来达到入住条件且已分配到户项目套数与2008年以来实际竣工项目套数的比例计算得分,达到75%及以上的,得3分;
未达到的,不得分。
根据11月底县(市、区)提供的分配台账,随机抽取10户,采用电话核实、入户走访或暗访的形式调查入住情况,全部属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分)。
根据县(市、区)当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表核实情况,完成责任目标且按规定及时发放的,得2分。
在此基础上,随机电话抽查5户,有一户未及时发放到位的,该项不得分。
5.示范项目建设情况(2分)。
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一个以上(含一个)被评为当年省级示范项目的,得2分;
没有的,不得分。
(二)政策落实情况(15分)。
1.土地落实情况(4分)。
根据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项目落地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列入年度责任目标项目均已落实到具体地块,得2分;
建立储备用地制度,储备项目全部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得2分;
2.资金落实情况(4分)。
根据资金预算、拨付凭证检查结果计算得分,按宗提取5%土地出让总收入,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分;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分;
落实资金能够满足建设需要,未影响项目进度的,得1分;
以上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随机抽取2个当年项目(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资金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得1分;
经核实,每发现一个资金未及时足额落实的项目,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3.强制配建落实情况(4分)。
根据对强制配建政策的检查和项目抽查结果计算得分,出台了强制配建政策的,得2分;
随机抽取2个当年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格执行强制配建政策的,得2分;
经核实,每有一个应配建而未配建的项目,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税费减免情况(3分)。
根据税费减免台账资料检查结果计算得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得2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政策执行到位的,得1分;
随机抽取2个项目,通过查阅税费减免凭证和现场查看方式,检查税费减免政策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经核实,每有一个未落实的项目,扣1分,扣完3分为止。
(三)分配管理情况(15分)。
1.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建立情况(2分)。
根据对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实际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的,得1分;
房源档案齐全完整、信息详实且与实际相符的,得1分;
2.住房保障联审联查制度建立情况(3分)。
根据对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联审联查制度建立及实际运作情况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建立了联审联查制度且有工作流程和相关规章的,得0.5分;
相关协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且出具协查证明的,得0.5分;
县(市、区)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得1分;
住房保障档案完整详实且能根据保障对象财产、收入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的,得1分;
3.举报奖励制度建立情况(2分)。
根据对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有实际举措的,得2分;
4.入户走访制度建立情况(2分)。
根据查阅资料和实际入户检查的结果计算得分,有入户调查表,且填写内容真实、有照片或影像资料佐证的,得1分;
根据入户调查表,随机走访5户申请对象家庭,落实入户走访制度的,得1分;
有一户未落实的,不得分。
5.信息公开情况(4分)。
根据对信息公开相关证资料的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在当地报纸、网站或电视上及时公开配租配售对象及保障房源基本情况的,得1分;
经查实有一批次配租配售未公开的,不得分。
年度建设计划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2月底前在政府网站上及时准确公开的,得2分;
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的,得1分;
6.分配满意程度(2分)。
随机抽取10名保障对象,采用电话调查、座谈会、暗访或入户调查方式测算分配情况满意程度并计算得分。
全部满意,得2分;
每有一个确因工作原因造成不满意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如有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分配不公平事件且经查实的,该项不得分。
(四)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5分)。
1.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情况(3分)。
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累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户数和“十二五”期末各设区市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值,排位第一的,得3分;
排位每落后一位减0.1分。
2.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情况(2分)。
根据2008年起至当年年底各县(市、区)新增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累计数量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比例,达到或超过1/3且排位第一的得2分,排位每落后一位减0.1分;
未达到1/3的,不得分。
(五)基础性工作(5分)。
1.信息系统应用情况(3分)。
根据对县(市、区)信息系统应用情况检查结果计算得分,历年项目全部准确录入的,得1分;
随机抽取5个项目,系统内项目信息与实际情况全部相符的,得1分;
经核实,有一个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分。
有专职系统负责人员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得1分;
2.机构建设情况(2分)。
根据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设置检查情况计算得分,有编制批准文件、工作经费拨付凭证的,得1分;
设置的机构、配备的专职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得1分;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20分)。
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考核实施细则》以百分制方式考核,然后按权重比例20%计算该项得分。
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考核总分为0分。
(七)农村危房改造情况(5分)。
由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按《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细则》以百分制方式考核,然后按权重比例5%计算该项得分。
(八)住房公积金情况(5分)。
由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得3分;
实现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的,得2分;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条
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
8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底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市、区),并给予适当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和各类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考核细则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工
作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考核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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