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极速互联谢晓宁经济法_精品文档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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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3、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4、经济稳定调控关系5、社会保障关系6、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联系
(1)都属于公法范畴;
(2)都运用行政方法;
(3)都以规范性文件为渊源;
(4)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的方法不同。
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
(1)民商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体现。
(2)民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规。
(3)民商法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精神。
(4)民商法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
区别:
(1)主体
(2)调整方法(3)责任方式,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七类主体。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经济组织内部机构。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公民。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权利包括:
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国有资产管理权。
4、经营管理权。
5、承包经营权6、经济请求权。
经济义务包括:
(1)对国家的义务。
(2)对社会的义务。
(3)对内部的义务。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载体和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
(1)有形财物。
(2)无形财物。
(3)经济行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经济法律事实是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如不可抗力、偶发事故等2、行为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律行为,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3、公司是以法定条件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第一节公司概述,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对这些分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分类:
(一)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2、总公司和分公司法人,
(二)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无限公司:
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这类公司。
4、两合公司,第一节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四、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注意区分: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1、发生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参与主体不同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1、公司章程是法定文件;
2、是要式文件3、是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4、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性质与宗旨、经营范围等内容,是公司经济活动的基本依据。
5、体现了股东的意志,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77条;
2、公司的住所:
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
是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
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
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五)公司资本的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第27,36,92,128条)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78条),第二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符合法律的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应载明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关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包括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履行和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
1、出资期限(重点)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注意: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见案例2.1),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3.1,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
为什么?
A、B、C、D四位股东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股东以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出资,,注意: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违约的区别:
(1)如果B股东根本没有向公司交付设备,就为虚假出资。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2)如果B股东先将设备交给公司,待登记后,又将该设备拿走,就是抽逃出资。
是属于违法行为。
(3)如果B股东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出资违约抽回出资;
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4)如果该设备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不是价值100万元,而是价值30万元,属出资不实。
由B股东补缴其差额70万元,若B股东现有财产只有10万元,由A股东、C股东、D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缴60万元)。
如果E是后加入的股东,那么,与E股东无关。
由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72-75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东以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2、草拟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设立审批5、缴纳出资6、验资7、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8、申请设立登记9、登记发照,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高管,高管,高管,高管,高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必要的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最高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和执行董事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前者是依法由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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