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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一定时期国家宏观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凸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做好与相关分类标准的衔接。
制定工作分类的原则,土地调查新技术试点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基础。
一级类12个,二级类53个,此外还对部分二级地类细化了三级地类。
工作分类解读,为保持分类的继承性和数据的可追溯性,十二个一级类保持不变,工作分类解读,一、一级地类,凸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考虑国土资源管理的需求,兼顾农、林、住建等相关部门需求,对部分二级地类进行了拆分。
工作分类解读,二、二级地类,有林地,红树林地,竹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灌木林地,工作分类解读,与湿地分类衔接,乔木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天然牧草地,采矿用地,盐田,采矿用地,工作分类解读,其他园地,其他园地,橡胶园,工作分类解读,满足林业覆盖率统计需求,裸地,裸岩石砾地,裸土地,满足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需求,工作分类解读,街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与住建分类衔接,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铁路用地,为满足集约、节约评价,分类化管理及落实耕地保有量目标责任制等需求,还对部分二级地类进行了细化。
工作分类解读,三、细化地类,可调整地类,工作分类解读,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
包括:
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可调整地类按耕地调查,同时标注种植属性,三次调查不再新增可调整地类,其他细化,工作分类解读,包括:
05(商服用地)只划分一级地类,07(住宅用地)划分到二级地类,06(工矿仓储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特殊用地)根据需要及调查精度适当归并。
具体:
工作分类解读,四、关于0509建设用地,对工作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04、1005、1201二级类,以及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按下表进行归并。
工作分类解读,五、关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调查时,可以先确定工作分类地类,再归并城镇村地类,也可先确定城镇村范围,再细分工作分类地类。
根据近年来土地变更调查等国土资源管理对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等地类的相关政策和调研了解的各方对现有土地分类的意见,对农村道路和设施农用地含义进行完善。
此外,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对部分地类表述进行了完善。
工作分类解读,六、地类含义完善,将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调整到特殊用地(09)。
将沼泽地从其他土地(12)调整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
工作分类解读,七、二级地类归类的调整,根据工作分类的地类含义,按照实地现状来确定用地类型对于与主要用地一体的必需的附属用地、配套用地,应按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
对混合用地,应以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
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
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对于耕、园、林、草交叉,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地类认定认定原则,地类认定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0103旱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食用类作物的用地。
包括种植粮食类、薯类、豆类作物的用地。
种植经济类作物(也称工业原料类作物)的用地。
包括种植纤维、油料、糖料、烟草等草本经济作物的用地。
种植绿肥类作物的用地。
如种植紫云英、草木樨等提高土地肥力的作物的用地。
种植蔬菜类作物的用地。
包括种植根菜类、叶菜类、茄果类、豆类、瓜类、水生类、食用菌类的用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不同耕作制度,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主要包括轮种、间种(如农林、农果间种)、套种、复种、轮歇(休耕)等种植方式的用地。
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由于市场需求、经济利益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果树、茶树、林木等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或临时养殖鱼蟹等但可复耕的土地。
在耕地上临时晒谷、堆料、取土、修建工棚等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种植饲用类作物的耕地。
指在非牧区原有耕地上种植饲料作物的土地,如饲用玉米、苜蓿等。
围垦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在江、河、湖、海等围垦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地面塌陷仍在耕种的耕地。
指由于地下采矿(如采煤),造成地面塌陷,但仍在耕种的土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暂时不能耕种的土地。
指由于气候、水源条件等原因,造成干旱或缺水,暂未能耕种的土地。
受灾基本不影响耕种的耕地。
因降雨、洪水、地震、塌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但耕地受灾耕作层未被破坏、可直接恢复耕种的土地。
具有简易生产设施(也称保护设施)的耕地。
耕地上修建简易塑料大棚或地膜等,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等的土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城镇村庄内部的耕地。
城镇村庄内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林区范围内的耕地在林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耕地。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农作物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人为撂荒的耕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已征用,但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耕地。
耕地已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新增耕地。
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土地整治工程,或农民自主开垦等新增的耕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认定为耕地,原耕地上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土地。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路、渠、堤、堰等边坡、斜坡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农民庭院中种植农作物(如蔬菜、玉米等)的土地。
建造固定保护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用于工厂化种植、养殖及作物栽培的土地。
地类认定耕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如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芡实等的耕地。
没有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种植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又称雨育水田、雨灌水田。
水生作物、旱生作物轮换种植的耕地。
因干旱年或暂时缺水,暂时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水田。
地类认定水田,下列土地认定为水田,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种植莲藕,种植水稻,水田:
种植荸荠,种植水葫芦,种植茭白,种植水芹菜,水田:
平地水田,梯田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有(河流、水库、地下水、涌泉等)水源保证和渠道、喷灌、滴灌、机井、泵站等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如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
种植蔬菜类的耕地,包括非工厂化种植蔬菜的大棚用地。
地类认定水浇地,下列土地认定为水浇地,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
种植小麦,种植玉米,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种植高粱,种植棉花,水浇地:
种植棉花,种植西瓜,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种植蔬菜,简易大棚,水浇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种植玉米、大豆或蔬菜为主,平地:
色调均一,呈暗橄榄绿,纹理细腻,呈条纹块状,丘陵岗地:
色调不均一,灰绿色为主,间有浅灰色斑点,纹理较粗糙,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没有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雨进行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地类认定旱地,下列土地认定为旱地,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玉米,种植高粱,种植棉花,种植向日葵,没有灌溉设施,旱地:
平地,梯田,坡地,破碎地,没有灌溉设施,旱地:
没有灌溉设施,种植小麦、玉米等旱生作物,不管平地还是坡地,色调一般较均一。
特殊情况的耕地。
农果间作,地膜覆盖,人为撂荒,简易拱棚,地类认定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园地0201果园0202茶园0203橡胶园其他园地,集约经营的种植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如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
果农、果林间作或套种,以果树为主的土地。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简易存储用地。
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的土地。
地类认定园地,下列土地认定为园地,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在林区范围内用于种植果树、茶树等的土地。
地类认定园地,下列土地认定为园地,果林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具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工厂化采摘园。
采摘园、生态园、农家乐等园区中的旅游景点、餐饮、娱乐、体育、科普、住宿、会议等的用地。
地类认定园地,下列土地不能认定为园地,指种植果树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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