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施工风险控制措施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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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2)、交通道路畅通,区域内通行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3)、生产车间,生活、办公房屋,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4)、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远离其它区并满足相关规定布置。
3、施工区内起重设施、施工机械、移动式电焊机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4、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与施工生产相适应,要求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固,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5、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技术控制措施:
1、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15%。
2)、道路最小转变半径不得小于15m,因自然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有足够的回车场地和安全墩)。
3)、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
单车道在可视范围内应设有会车位置。
4)、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5)、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6)、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7)、应设有排水设施,排水设施不得占用有效路面。
2、开挖施工
1)、覆盖层开挖
2)、在覆盖层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清理完边坡的风化岩块、堆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并在适当位置修筑拦渣坎,保证下部施工安全。
3)、在覆盖层开挖前按设计要求完成截水、排水沟的施工,验证排水效果,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施工的影响。
4)、覆盖层开挖应按设计边坡坡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坡面按设计要求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
5)、坡面随开挖下降及时进行清坡,按设计要求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支护,保证施工安全。
支护主要采取锚固、护面和支档几种形式。
6)、作好汛期防水、边坡保护措施,防止边坡坍塌造成事故。
7)、对于边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若开挖面不能及时支护时,应预留保护层,在有条件支护时,再进行保护层开挖。
8)、需人工开挖的坡面覆盖层,应在开挖范围内,按照每人控制2.5m的水平距离,作业人员系安全带,从高处分条带向下逐层依次清理,相邻5人之间最大高差不得大于1.5m,所有人员之间最大高差不得大于3m,对于块体较大、人工无法撬动的孤石,宜爆破后清除。
9)、在覆盖层开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或滑移迹象,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将施工人员及设备撤至安全区域,在查清原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3、边坡石方开挖
1)、边坡石方开挖采取自上而下的开挖方式,同时应作好边坡开口线上下一定范围内的锁口和锚固工作。
对于需要支护的边坡,采用边开挖边支护的方法,永久支护中的系统锚杆和喷混凝土与开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一个梯段高度,永久支护中的预应力锚索与开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两个梯段高度。
2)、边坡开挖时,不得采用对坡面产生破坏的爆破方法,可在坡面3-5米以内预留保护层;
也可先进行坡面预裂爆破再进行主体石方开挖爆破,一般采用梯段加预裂爆破一次开挖。
严格控制一次最大单药量,质点振动速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对于边坡易风化破碎或不稳定的岩体,应先做好施工安全防护,边开挖边支护。
在有断层和裂隙发育等地质缺陷的部位,应在支护作业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4)、在开挖面靠近马道或平台设计高程时,各级马道及平台预留1.5~2m的保护层,保护层开挖严格按照保护层开挖技术要求进行,并在马道或平台外侧,分别设置马道护栏及其它挡渣措施,以免石渣滑落。
5)、在靠近其他建筑物边沿或电杆、电缆、电线、风水管等附近开挖时,应由技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
6)、边坡开挖的分层厚度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两马道间的高差、钻孔设备和装载机械的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
4、钻孔作业:
1)、钻机司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2)、钻机的工作地面应平整,在倾斜地面作业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木块塞紧。
不得在斜坡上横向钻孔作业。
3)、应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
作业人员宜佩戴口罩、面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4)、开钻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
有无盲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不得作业。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残空中钻孔。
5)、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6)、钻孔质量应符合爆破设计要求,不得因钻孔误差影响爆破效果或发生安全事故。
5、爆破作业。
5.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2、爆破方案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按审批后的爆破方案作业。
5.3、应提前进行爆破试验,选定合理的爆破参数,施工中不断优化爆破设计方案,防止爆破对边坡岩体和周边建筑物的破坏。
有杂散电流存在,不得使用电爆网络起爆。
5.4、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使用应符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GB6722)的规定。
5.5、装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作业人员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孔应采取补孔、补钻、清孔等处理措施。
5.5.2、应从炸药运入施工现场开始,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
5.5.3、夜间装药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不得用明火照明。
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距爆破器材20m外可用220v电压照明灯,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灯。
5.5.4、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5.5.5、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5.5.6、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
5.5.7、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5.5.8、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5.6、爆破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5.6.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作业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警戒哨。
5.6.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警戒哨。
5.6.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5.7爆后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5.7.1、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
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5.7.2、深孔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5.7.3、经检查确认无盲炮、爆堆稳定、无危坡、危石,爆破区安全后,经当班爆破负责人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5.8爆破危害防治措施
5.8.1、降低爆破震动强度的措施:
减小爆破规模,降低一次爆破装药量;
采用毫秒延时雷管,减少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加大间隔时间,避免不同段起爆炸药量爆破产生震动迭加增强效应。
5.8.2、降低爆破冲击波的措施:
合理选择爆破参数;
堵塞长度和抵抗线;
爆破岩体如漏气或存在软弱夹层应进行必要地处理;
尽量使爆破方向不朝向建筑物和人员活动场所。
5.8.3、爆破飞石事故的预防:
爆破技术设计要合理;
按设计要求钻孔、装药、起爆,确保装药施工质量;
按设计要求的填(堵)塞料、填(堵)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堵)塞施工。
5.8.4、预防爆破毒气中毒的措施:
作业人员避炮应选择上风方向的安全位置;
使用合格的炸药;
爆后15min内不得进入爆区。
6、土石方挖运
1)、进入高边坡部位施工的机械,应全面检查其技术性能,不得带病作业。
2)、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区前,应对经过线路进行检查,确认路基基础、宽度、坡度、弯度、桥梁、涵洞等能满足安全条件后方可行进。
3)、施工机械工作时,严禁一切人员在工作范围内停留;
机械运转中人员不得上、下车;
严禁施工机械(运输车辆)驾驶室内超载,出渣车车厢内严禁载人。
4)、挖掘机械工作位置要平整,工作前履带要制动,挖斗回转时不得从汽车驾驶室顶部通过,汽车未停稳不得装车。
5)、机械在靠近边坡作业时,距边沿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基上。
6)、装载机行走时,驾驶室两侧和铲斗内严禁载人。
7)、推土机在作业时,应将其工作水平度控制在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内。
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拖拉大型钻孔机械下坡时,应对钻机阻滑。
8)、运输车辆应保证方向、制动、信号等齐全可靠。
装渣高度不得高出车箱,严禁超速超载。
9)、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时,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基础牢固的平地,严禁在斜坡上停车,临时在斜坡上停车,必须用三角木等对车轮阻滑。
10)、施工设备应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加强现场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不得在斜坡上或危险地段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7、支护脚手架
7.1脚手架搭设
7.1.1脚手架搭设前,应明确脚手架的设计及使用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
7.1.2脚手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严格履行方案的设计审批、验收程序;
使用过程中,加强维护和管理。
不准随意修改和变动其结构。
7.1.3脚手架宜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还应编写设计计算书,对脚手架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等进行计算,并按规定审批。
7.1.4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架子工,施工前应对现场搭设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没有参加交底的人员不得上架作业。
7.1.5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构配件。
严禁不同材质和不同规格的材料、配件在同一脚手架上混用。
严禁使用变形或校正过的材料作为立杆,严禁使用滑丝扣件。
7.1.6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交叉作业。
7.1.7因施工需要,增设临时悬挑式平台(如悬挑式操作平台等)时,应对脚手架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重新进行复核计算,在确保安全并经批准后执行。
7.1.8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人员经过的地方脚手板应满铺、铺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
7.1.9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技术、质量和安全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签证手续(必要时可通过承载试验来检验)。
搭设高度大于50m(含50m)或有特殊要求的脚手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技术论证。
满足搭建结构、安全防护和承载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1.10施工脚手架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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