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奖项奖罚规定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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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奖励由公司各单位完成指标并领到证书后,经生产管理部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计财管理部统一发放。
第三条处罚由公司生产管理部各职能处室出具罚款单,经生产管理部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计财管理部直接下账。
第三章奖罚原则
第四条公平公正、奖罚分明
制定公司各单位的质量、安全目标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管理水平、创奖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各单位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奖励,实现公平公正。
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进行处罚,达到奖罚分明。
第五条突出绩效、增强激励
实行“多创奖项多奖励”,对圆满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的各单位工程管理处进行奖励,突出绩效管理,增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所有人员的创奖积极性,营造“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成果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奖罚标准
第六条质量、安全方面
一、创出质量类地市级最高奖(如“青岛杯”)工程,按单体工程、单个证书每个给予2
(1)万元奖励;
创出安全类地市级最高奖(如“青岛市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工程,按单体工程、单个证书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青岛市地区以外的工程获得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称号奖励1万元。
二、创出省级装饰奖(如“装饰泰山杯”)工程,按单体工程、单个证书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创出省级最高奖(如“泰山杯”)、全国装饰奖工程,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内给予5(3)万元奖励,2万(含)~5万平方米给予7(5)万元奖励,5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10(7)万元奖励;
创建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内的奖励5(2.5)万元,2万(含)至5万平方米奖励7(3.5)万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奖励10(5)万元;
创建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内的奖励4
(2)万元,建筑面积2万(含)至5万平方米以下奖励6(3)万元,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奖励8(4)万元。
三、创出“国优”工程,5万平方米以内给予12(8)万元奖励,5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15(12)万元奖励;
创出“鲁班奖”工程按竣工决算值的1.5%给予奖励。
创建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奖励10(5)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含)奖励15(7.5)万元。
检查组未到工地现场检查验收、推荐的奖项给予奖励1万元。
四、凡在地市级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观摩工程,分别按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奖励4万元,建筑面积2万(含)~5万平方米奖励6万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奖励8万元;
在省级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观摩工程,分别按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奖励5万元,建筑面积2万(含)~5万平方米奖励7万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奖励10万元。
五、凡在青岛市市场业绩主体考核中质量、安全方面给予企业加分的每加1分奖励5000元(包含本规定一到四项所述精品工程);
以个人名义参加安全活动(演讲、竞赛等)的为企业每加1分奖励5000元。
本项奖励自确定加分后三日内兑现。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被上级主管部门扣分的给企业每扣一分罚款10000元;
完不成观感优良指标,观感质量优良面积每降低1万平方米(不足1万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罚款1万元,观感质量量化得分低于70分,按单位工程每个罚款3万元;
完不成地市级最高奖(如“青岛杯”)指标,每缺一项罚款3万元;
完不成省级最高质量奖(如“泰山杯”)指标,每缺一项罚款6万元;
未完成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责任目标的每个罚款6万元;
未完成(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责任目标的每个工程罚款3万元;
被通报、罚款、停工、执行公司管理规定不到位、媒体曝光等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七、年负伤频率每超过1个千分点罚款300元,年重伤频率每超过0.5个万分点罚款2000元。
八、完成《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奖项目标,无质量安全事故、无通报批评等不良现象发生,奖励工程管理处5000元,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程竣工工程观感优良率指标完成的,每创出1万平方米优良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奖励工程管理处800元;
完不成观感优良率指标的每1万平方米(不足1万平方米按1万平方米计)罚工程管理处800元。
奖罚款项由工程管理处处长按责任分工、贡献大小分配给相关人员。
未完成指标,取消工程管理处5000元的奖励,并按《企业管理大纲》、《承包经营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其他方面
一、在青岛市地区以外的工程创出的质量安全奖项,在青岛市业绩考核中不能给企业加分的仍按原质量安全管理奖项奖罚规定进行奖励。
二、上述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奖项分别只计最高奖,加分奖励按实际分值奖励,奖励含申报费,各参建单位按照各专业完成产值比例兑现。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
第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作为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的依据,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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