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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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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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有限公司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公司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因缺少相关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1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和考试。
(四)参加公司调度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五)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六)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公司应急演练,服从统一指挥。
(七)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每班要有一名干部带班,带班干部对当班的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八)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积极排查处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隐患,按照整改期限及时落实反馈。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三)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解决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四)向公司及时如实汇报项目工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记录。
(六)负责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对施工范围的灾害进行超前治理,保证施工环境安全。
(七)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具有施工企业的委任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施工单位对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安全管理“红线”》、《重大隐患及“三违”辨识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章等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报公司审批备案,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建立兼职应急救援小分队。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公司要协同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要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范畴,同安排、同标准、同检查、同验收。
施工单位要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参加项目部相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予以整改,情况紧急时,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向施工单位下达“停止作业”命令,并责令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由公司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参加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入井前培训和考试(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发放入井证方能入井,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培训和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方面:
(一)竣工验收时间和人员由生产部平衡组织,巷道竣工验收移交资料由生产部负责,机电运输工程(包括机电设备完好、设备基础、设备安装等)由机电部负责。
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由安全监督部负责。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进行自检,确认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三)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如发现竣工验收结果与日常检查结果出入较大时,要追究该段工程的检查人员的责任,如经查有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现象,要进行通报并处罚。
第五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种类有:
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公司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每月一汇总,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字后上报财务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现场施工中存在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或反馈内容与实际检查不符,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罚款;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时,由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
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价款的1%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在标书中要载明此项内容),按此比例计算下来保证金不足50万元时,按50万元缴纳。
零星工程,公司根据合同价款(或概算)比照执行,工程款小于等于25万元,缴纳金额为5万元;工程款大于25万元时,保证金按工程款的20%进行缴纳。
施工单位死亡1人,罚款50万元;重伤1人,罚款10万元;发生一起重大涉险责任事故,罚款20万元;发生轻伤1人次罚款2000元。
罚款可直接从施工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安全保证金扣完或不足合同签订前缴纳额度时,要及时补缴。
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退还剩余部分。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与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一)不服从安全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继续整改的单位。
(三)年度内没有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四)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在年度考核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齐全
(一)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技术、工程、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二)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
未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项目单位建立各级各类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三)各项目单位建立公司要求完善其他相关制度。
每缺1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制度未执行、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三条安全培训教育正常开展
施工单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应及时上报公司。
无培训计划罚责任单位1000元;未完成培训计划内容罚责任单位2000元;职工未经培训,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施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0元;每1人未持证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元;三人未持证上岗不得组织生产,并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按规定开展
(一)按时参加公司各项安全大检查。
(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三)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合管理。
(四)各项目单位建立负责人带班制度。
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大检查,罚责任单位1000元;隐患没有实行闭合管理的或进行责任追究的,每条隐患罚责任单位1000元;各项目单位未建立负责人带班制度、未与工人同下同上、带班记录不全,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十五条技术管理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并定期进行会审。
(二)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未定期组织会审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一)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不全、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二)因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罚责任单位2000元。
(三)掘进工作面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
(四)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未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的,每次罚1000元。
(六)局扇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
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并立即停产整改。
(七)有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死弯、有破口或接头漏风现象的,每处罚500元。
(八)巷道有厚度大于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超限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3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九)“一通三防”安全设施(风门、风墙、调节风窗、栅栏、隔爆水袋、喷雾设施、灭火器及沙箱)必须齐全不得损坏。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立即整改。
(十)探头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者,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
(一)施工单位瓦斯监测系统中断,继续作业。
(二)边打眼、边装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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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