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法律关系主体ppt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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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素: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
是指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有各方当事人。
客体:
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人、行为和财物。
内容:
指主体在该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由于主体被分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内容也随之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中,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总是与国家行政管理直接有关。
3从当事人所处的地位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例如,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强制措施4从解决争议的方式看,行政主体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力。
与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无权单方处理纠纷不同,行政主体有单方处理的权力,即使有的争议需由法院作最终裁决,但行政主体也往往有先置处理权。
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允许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l(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l1产生: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
前者如省政府向市县政府发出抗洪救灾令(权力),县政府执行省政府的指令(职责);
后者如公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及处理(职责或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直接的原因:
(1)一定法律事件的发生。
例如:
由于婴儿的出生,其户主就依法形成了一种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
(2)一定法律行为的发生。
由于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与他便依法构成了治安处罚关系。
ll2变更:
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该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该关系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内容发生变化。
有两种情形:
一是关系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
例如,某行政主体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主体之中,但它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而由新的行政主体继承;
二是关系当事人不变,但内容发生部分变化。
例如,环保局对某企业科以罚款,因该企业申请复议,环保局的上级机关变更了罚款数额,所以,环保局与某企业间的处罚关系仍然存在。
l3消灭:
是指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某国家公务员死亡,他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自然消失。
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全部消失。
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原关系内容由于相对人享受了权利或履行了义务而消失。
如被处以罚款的公民,按规定交纳罚款以后,原处罚关系消灭;
二是原关系内容被行政主体撤销。
仍以上述环保局对某企业的罚款为例,如果环保局的上级机关裁定撤消罚款决定,那么,环保局与企业之间的罚款关系便不复存在。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l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它含以下几层意思:
l其一,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人员。
l其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l其三,行政主体是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
l其四,行政主体包括行政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l二、行政主体理论二、行政主体理论l
(二)行政主体的产生l法人资格管理制度是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
现代社会任何组织都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公开和独立开展活动。
它们的登记管理分别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民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和机构编制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负责。
中国的社会组织:
企业组织社团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l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我国行政主体的产生有以下两种情况:
1.行政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l民法通则第50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l这里,“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
可见,与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团取得法人资格的形式或途径不同,这些国家机关的法人资格是自然取得的,即自有关法律或国家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其活动也不需要执照。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企业组织、事业组织或社团组织。
它们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首先或同时要进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取得与其性质相一致的法人资格,然后或同时依法有关法律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资格产生所依据的法律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如物价检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条例第20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的规定,中华体育总会代行国家体育行政管理职能和职权则是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l3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l变更:
l实际上就是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转移。
主要有两种情况:
l行政主体分立(机构分解)。
即由原来的一个行政主体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原电子机械工业部分解成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
l行政主体合并。
即指由原来的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一个行政主体,如根据上述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原商业部、物资部合并成为国内贸易部。
l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原行政主体资格依然有效,其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也依然有效,但要由变更后的新主体继受。
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若该行政机关被合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l丧失:
l指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或取消授权而失去其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也有两种情况:
l行政主体组织被撤销或解散。
即指有权机关依法解散或撤销某行政主体组织,该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自然丧失;
l法律、法规收回所授之权或者授权已到期限。
如国家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原来授予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食品卫生监督职权的条文被废止,从而这两个组织失去了行政主体资格。
l行政主体资格丧失后,原行政主体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继受,是行政机关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解散或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承担;
原是以授权方式取得主体资格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l三、行政主体资格制度的意义:
三、行政主体资格制度的意义:
l首先,它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它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显然,如果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制度,任何组织皆可实施只有行政主体才可以实施的行为,必然导致国家行政管理的混乱和行政相对人权益被损害。
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制度,相对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行为,可以确认其无法律效力,或不予服从,或宣布其非法。
l其次,它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从而有利于行政法治监督制度的建设。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只有行政主体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此,行政主体资格制度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定义指由国家法律设定或授权、依法从事社会公共管理的社会组织,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分类1、行政机关:
指国家依法设置、专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指国家依法设置、专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它是和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对应的组织。
国家机关,它是和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对应的组织。
2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指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殊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组织。
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这些组织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只是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律责任。
在其它情况下,它们则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行政组织三、行政组织l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
所谓“特定职权”,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或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有限的,而行政组织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权。
l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权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如行政组织那样由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往往是有期限的,通常限于办理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授权即结束。
3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组织。
1、治安联防队员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某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张某、王某在夜间巡逻中查到某休闲会所组织赌博,当即现场没收赌资5万元,并将会所老板查某带至联防队办公室讯问,至第二天中午才释放。
请问:
l
(1)防队员的行为合法吗?
为什么?
l
(2)如果会所老板查某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例与背景资料案例与背景资料22、称协管员、称协管员贴条儿贴条儿违法违法北京市民告交通队败诉北京市民告交通队败诉l市民王先生驾车外出办事,随手将车辆停在路旁。
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自己的小客车被贴上了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
王先生按照告知单的要求前往西单交通队,执法民警查看了协管员提供的违法停车证据照片后对王先生做出了处罚决定。
王先生虽然接受了处理,但并不服气,将交通队告上法院,其理由是,交通队委托交通协管员“贴条儿”并拍照取证是违法的。
l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王先生的车辆未按要求停放在停车泊位中,车的前轮轧在人行横道上。
一个多小时后,西单交通队所属的协管员进行巡逻时发现王先生的车辆停泊违规,于是填写了一张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告知王先生在3日内前往西单交通队接受处理。
协管员还在违规现场经行拍照取证。
ll法院认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该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建协管员队伍,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此案中,交通队根据交通协管员所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并听取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了处罚决定,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l中国矿业大学学生高全(化名)在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时找他人替考,被中国矿业大学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高全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关于给予高全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但未加盖公章。
高全不服起诉至徐州市泉山法院,以学校处理过重,程序违法,处分决定上未加盖公章等理由请求撤销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印章、缺乏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为由,确认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效。
该判决生效后,学校即在原处分决定书上补盖了公章,又向高全送达。
高全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辩称,本案不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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