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11]主辅分离号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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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做强做专主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
有利于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扩大服务业经济总量,增强地方可用财力。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扩展服务业发展空间,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以大企业、企业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制造业企业科技研发、物流配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设计策划等环节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业规模,提升服务业水平,促进我市地方财力的可持续增长。
具体实施采取重点企业试点、乡镇园区同步推进的办法,每个乡镇园区选择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实施主辅分离工作,力争通过1~2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大中型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到2012年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36%以上。
三、分离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
充分运用政策导向作用,加强组织部署、政策引导,激发企业主辅分离的积极性。
二是企业主导。
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经济规律,加强沟通,充分发挥企业在主辅分离中的主体地位。
三是突出重点。
按照产业发展规律,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针对服务配套的水平与层次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分批次、分阶段有序推进。
四是注重实效。
坚持“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目标,力争实现政企双赢。
五是创新发展。
加强管理服务创新和分离发展模式创新,可采用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企业和将非核心业务流程外包给专业化服务企业等模式,注重分离后服务企业的整合培育和整体提升,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
四、分离重点
(一)科技研发
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设计院所组建成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等功能的服务业企业,以充分发挥其人才集聚优势和技术领先优势,促进科技成果研究及应用转化,使之既能为自身工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人才、科技支撑,又能为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重点对象是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技研发业务或拥有独立研发机构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现代物流
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物流业务,通过加强物流业务的科学化、信息化改造,提高其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
在为自身原料的获取和产品的销售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拓宽发展第三方物流,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提高资源、产品的流通和配置效率。
重点对象是基础条件好,具有较强仓储、运输能力的工业企业。
(三)贸易营销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国际贸易等业务,建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进一步扩大和完善采购、销售渠道,拓展第三方贸易和销售代理业务,建立新型交易模式,确立新型交易结构。
重点对象是具有一定产业规模,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
(四)设计策划
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创意等环节分离,打造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咨询服务企业。
重点对象是设计策划等功能完备,具有较强对外服务能力的大企业集团。
(五)专业配套服务
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整合优化企业内部资源,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及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组建能兼顾社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
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强,管理有素的综合性大企业集团。
(六)资产管理
鼓励利用存量资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以服务业集聚区的形式,发展软件、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科技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1年5~6月)
成立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班子;
开展调查研究,明确主辅分离工作的目标要求;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各乡镇园区确定目标和对象,做好各自宣传、发动工作。
(二)全面启动(2011年6~7月)
在认真筛选、精心策划、周密准备的基础之上,各乡镇园区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启动主辅分离工作,以发挥典型指引、总结经验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整体推进(2011年8~9月)
各地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组织推进重点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各项阶段性工作,力争9月底基本完成主辅分离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四)考核验收(2011年10~12月)
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对各乡镇园区主辅分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并对主辅分离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互动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市政府成立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张建华担任组长,成员有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国土局、商务局、工商局、科技局等部门。
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研究和审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目标、重点方向和重大事项,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各乡镇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分离发展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发改委加强对企业分离工作的牵头协调;
财政局落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兑现财政优惠政策;
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提供税收业务指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局、商务局加强行业研究和指导,推进主辅分离工作。
其他涉及主辅分离工作的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做好服务推进工作。
(三)完善政策措施
贯彻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注册登记、资质认证、要素价格、资金引导、土地税收、政府服务等方面积极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提供支持。
(四)加强检查考评
把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纳入对乡镇园区的考核细则,对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园区、行业、企业,将予以表彰奖励;
及时宣传通报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的共识,形成榜样示范、典型推动的良好局面。
七、政策措施
(一)财税优惠政策
1.主辅分离后,新企业在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中投入较大的,市政府在安排相关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2.对在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市财政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实施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3.对整体转型或分离后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新增的营业税,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由市财政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综合基金。
5.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二)土地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
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使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以上方式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
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2.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分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其使用的水、电、气价格仍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2.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核算。
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一一年四月日
主题词:
企业主辅分离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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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海政发 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