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勘察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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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设立“江西省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勘察自律委员会”);
勘察自律委员会下设“自律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
第七条勘察自律委员会是从事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企业管理团体,以“服务协会自律,服务质量建设,服务行业发展,服务政府决策”为宗旨。
第八条勘察自律委员会由签署行业自律承诺书的工勘察单位组成,原则上考虑“勘察自律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采用二块牌子一套人马方式设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4家,常务委员15-25家。
第九条常务委员单位由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推荐;
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可连选连任。
选举结果均需经省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批准,并报省协会备案。
第十条勘察自律委员会任期为每届两年,任期届满应重新推举。
若常委员单位在任期内有严重的压价竞争、不遵守自律规定等违规行为时将取消其常务委员单位资格,并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勘察自律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当选的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单位(原则上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单位)各派一名负责人担任,经省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批准,并报省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督查办设工作人员1~2名,督查员若干人,督查员由各工程勘察单位技术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经省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批准,报省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勘察自律委员会管理职责
1、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制订和不断完善勘察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
负责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行业的自律管理,开展工程勘察市场调研、检查等自律监管活动;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协助省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工程勘察质量问题,具体负责工程勘察项目督查备案等工作。
2、负责对工程勘察行业中出现的严重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指出当事单位违规行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会员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督查办职责
1、负责对本省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对各类工程勘察质量事件和自律违约行为的举报(含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信息进行登记。
2、负责对涉嫌工程勘察质量和自律行为问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向勘察自律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3、负责抽查相关工程勘察项目,对现场施工、外业见证过程的规范性、外业工作与勘察成果的吻合程度,督促勘察和外业见证单位规范作业。
4、根据勘察自律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市场检查调研工作,参与年度自律优秀单位的推举工作。
5、协助勘察自律委员会起草各类相关管理文件等。
第十五条勘察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和督查员任职条件
1、勘察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和督查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
敢于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心为全体勘察单位服务。
勘察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的委员代表由本单位的负责人或指派本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2、督查员由勘察自律委员会委员单位推荐,原则上必须由熟悉工程勘察工作的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报经省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同意批准后聘用。
第十六条勘察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和督查员应自觉接受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将取消其资格;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勘察自律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备案管理
1、勘察项目施工进场前,工程勘察单位应将勘察方案、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自律委督查办登记备案,具体可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电子邮箱另行公布)。
2、勘察工作结束后,工程勘察单位应将勘察合同(纸质)和勘察成果报告(电子文档)报自律委督查办登记备案,并由督查办出具《工程勘察项目自律备案单》(含全省统一备案号),作为工程勘察成果前置审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质量保证金收取及管理
1、凡在江西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含省外入赣勘察单位),应与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勘察自律委员会)签署《勘察行业自律履约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2、工程勘察单位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人民币)为:
综合甲级30万元、专业甲级20万元,乙级10万元,丙级5万元。
3、工程勘察单位履约保证金是勘察单位履行江西省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约定的协议违约保证金,如勘察单位有挂靠、出卖图章、严重违反勘察规范强制条款、勘察手段低劣、存在勘察数据和工作量的人为编造及严重违反自律公约、不遵守外业见证规定、以及不向自委会备案登记规避督查行为者,勘察自委会有权按承诺书约定对其作出部分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受处理单位应按协议自愿重新交足履约保证金,方能在赣承接勘察业务。
4、勘察单位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专存,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保证金存款利息原则上由结算中心与勘察单位每年结算支付一次。
勘察单位若退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或停止工程勘察活动,并确已完成全部勘察项目后期服务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勘察市场自委会研究,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和勘察自律委员会批准并由主任委员签字后,可退还该勘察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勘察自律委员会发生的日常工作经费需由各勘察单位承担。
工作经费提取比例由勘察自律委员根据勘察自律管理需求研究决定,现阶段暂按勘察单位等级收取,具体为甲级勘察单位:
壹万元/年,乙级勘察单位:
5千元/年,丙级勘察单位:
2千元/年。
工作经费的开支,严格按勘察自律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第二十条勘察自律委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私自拆借勘察单位交纳的勘察自律工作经费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勘察自律委员应按期(半年)分别向省协会、省协会岩土专业委员会报送财务报表,每年将收支情况提交勘察自律委员工作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实行勘察自律委员换届审计制度。
勘察自律委员任期届满,由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和勘察自律委员会共同确定、组织专业单位对本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在全省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并报省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每年提取的工作经费用于本届勘察自律委员会日常费用支出和奖励当年勘察行业自律工作先进单位,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工作经费提取额度可由勘察自律委员会根据收支情况研究提出提取比例作适当调整,提交勘察自律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
对没收违规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将全部用于奖励举报人员和当年勘察市场自律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章严重违反勘察质量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行业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详见江西省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律约定》(附件1)。
第二十五条凡本省内勘察单位有违《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律约定》任何条款,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对勘察单位的保证金进行扣罚。
1、凡查实违反本公约规定,采取不正当压价获取勘察项目的单位,罚款金额为勘察项目的勘察费与专委会指导价之差的二倍。
若出现签订“阴阳合同”等严重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则按合同价的2倍进行罚款。
2、凡受专委会督查员在对勘察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资料文件查实存在违约单位,自愿接收处罚,首次违犯每条处罚:
甲级勘察工程2万元/条.次、乙级勘察工程1.5万元/条.次、丙级勘察工程1万元/条.次;
再次受处罚的,每条/次增加50%处罚。
3、当勘察单位行业自律履约保证金被全部罚完归零时,勘察单位必需重新补交行业自律履约保证金后方可在赣接洽勘察业务。
第二十六条勘察自律委员会在查证严重违犯勘察质量行为属实的情况下,视勘察单位的违规情节轻重、性质恶劣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分别做出约谈、警告、记入信用档案、书面检查、罚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理决定,并在专业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如受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后15日内,可以向省勘察自律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勘察单位自律监管义务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自觉接受自律监督和相互监督,积极向广大业主宣传解释行业自律的目的和意义,力争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勘察单位质量风险意识,共同促进工程勘察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在参与投标(邀标、议标)活动时,要认真执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和货物招投标评标办法》,认真核算工程勘察成本和应有的利润,严禁恶意压价或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承揽勘察工程,以避免勘察工程由于低价格无法实施而出现虚编假资料和虚报工作量的行为出现。
第三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主动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到自律委员会督查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挂靠、出卖图章、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勘察质量等违规行为,都可向省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群众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凡举报违犯勘察质量自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举报情况经调查属实,勘察自委会将没收违规单位履约保证金的15%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举报电话将另行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质量自律管理基本规定,具有普遍的行业自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年6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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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勘察 行业 自律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