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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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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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国际项目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内蒙古总商会住宅项目
发包方:
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内蒙古鑫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月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称甲方):
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称乙方):
内蒙古鑫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严格遵守。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元和国际住宅区绿化工程
1.2工程地点: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乌尼尔东街
1.3工程内容:
景观工程施工图纸(2014.9)中的内容(景观绿化、硬化、亮化、小品、围栏等工程)。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景观工程施工图纸(2014.9)中的内容(景观绿化、硬化、亮化、小品、围栏等工程)。
2.2工程总面积:
约2642㎡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呼和浩特市城镇绿化技术规程》、《呼和浩特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承包人同时为设计单位,向甲方提供三套施工图纸和三套完整的竣工备案图纸。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转让给第三人。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内蒙古昆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滕国军(18947170044)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杨丽英(13947185842)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的条件;
(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建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房屋及办公室一间。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施工计划、报表等;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等;
(3)承包人应承担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6)在发包方明确地下管线位置后,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的,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承包方同时应注意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及地上、地下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进行保护,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严重后果,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7)施工过程中由承包方施工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8)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10月8日
竣工日期:
2015年7月31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设计如有变更,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或现场签证。
11.2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3)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4)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5.2工程所需的苗木到现场后,必须经发包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并得到发包方确认后,才能种植。
15.3承包方所购苗木必须是新鲜、树干挺直、树形好、植株健壮、枝叶茂盛丰满、无病症现象。
15.4工种所用材料,必须向发包方提供样品及各种资料,经发包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场。
进场后必须及时向发包方报验,检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六、安全施工
第16条安全施工
16.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16.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7条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8条合同价款
18.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8.2暂估金额(大写):
壹佰叁拾万元整(人民币)
(小写):
1300000元
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
(1)、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款,其中景观工程120万元,围墙10万元,以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200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确定工程价款,总价款税后让利1.5%;
(2)、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甲供材料及设备除外),工程结算时,按每月完成形象进度报表的工程量执行呼和浩特市造价站发布的每月当期信息价进行调整;对信息价没有的主要材料价格(如小品等)需承包方提前一周将材料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包发包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后方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图纸外增加项目,经发包人和监理现场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均按照前述规定据实结算;(5)、设计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提供六套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和竣工备案使用。
第19条工程量的确认
19.1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或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承包人每月25日上报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予以确认,据实结算。
。
第20条工程款支付
20.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采用暂定价合同,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
(1)不含绿化苗木工程:
施工进度按核定当月实际完成量造价的75%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2%,余款8%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无息付清;
(2)绿化工程:
施工进度按核定当月实际完成量造价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造价的60%,质保期(即2016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70%,第一年养护期(即2017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第二年养护期(即2018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0%,第三年养护期(即2019年7月31日止)完成后,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100%。
20.2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八、工程变更
第21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
第22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3条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4条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3日内组织验收。
24.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第25条竣工结算
25.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5.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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