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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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五)安置房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六)拆迁过渡、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
(七)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接受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代表组成监督组的监督。
三、征地拆迁范围
详见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及安置地规划红线图。
四、征地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期限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被征收人必须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完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五、征地拆迁补偿组成
本次征地拆迁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及补助或奖励。
(一)土地补偿
1、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
2、非建设用地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
(二)房屋补偿
1、房屋建筑物补偿(包括住宅和工业用房及配套用房);
2、房屋二次装修补偿;
3、临时建筑、附属物补偿;
4、住宅自行改变为商业服务用房补偿。
(三)补助或奖励
1、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补助;
3、其他征地拆迁安置优惠奖励(详见《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奖励办法》)。
属违法建筑的,按本方案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鼓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对于合法建筑按《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优惠奖励办法》给予优惠奖励或补助;
对于违法建筑按本方案第五部分的分类补偿安置。
(二)凡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不再享受《晋江市区和平南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优惠奖励办法》的优惠奖励或补助。
七、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业主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部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办法
八、征收(收回)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
1、国有住宅用地:
按65万元/亩进行补偿;
2、集体所有的住宅用地:
按52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工业用地:
1、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按3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国有划拨工业用地根据原取得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1)原由政府征收并无偿划拨的,按1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原属村办企业土地转为国有划拨的,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部分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
九、征收(收回)非建设用地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具体地类,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统一按3.4万元/亩进行补偿。
以上土地面积以经相关测量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第三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被拆迁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及处理办法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产权。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本区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且被拆迁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认定为合法产权:
1、“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发布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4、1997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发布实施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
5、持有市(县)土地、乡镇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三)被拆迁房屋如有他项权利限制的(抵押担保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前由公证机关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进行测算。
十二、安置房建设地点
安置房建设用地位于13号路规划地块、15号路规划地块及罗山街道行政文化中心路规划地块。
由项目业主统一报送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
十三、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方式:
住宅的补偿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被拆迁建筑面积较大且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差价互补、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及“先搬迁腾空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就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套数(间数)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是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业主一次性付清征地拆迁补偿费。
(二)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类别,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附表四所列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附表三、附表五)所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安置办法:
:
1、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人调换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必须最接近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规定如下:
①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增加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30%;
②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两层的,增加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0%;
③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增加安置。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较大的,可以调换多套单元住宅,需调换多套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调换多套面积110㎡以上的单元房,其剩余可调换建筑面积不足以调换面积110㎡以上的单元房时,才允许调换面积100㎡以下的单元房作为补充。
(剩余可调换建筑面积不足以调换面积100㎡以下单元房的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
(3)本方案提及的被拆迁房屋总层数界定如下:
对于被拆迁房屋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3(含1/3)的,顶层列入总层数计算。
2、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1)本次新建安置住宅为高层或小高层有电梯住宅的,安置房均价为2600元/平方米,均价楼层统一设定为第七层。
具体楼层安置单价采用住宅楼层调节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以均价楼层的房价为基数,每往上一层加1%,每往下一层减1%;
顶层相对于次顶层减5%;
若顶(两)层为复式住宅,则比次顶层(顶第三层)加5%。
(2)由于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20㎡以内(含20㎡)部分,超出面积部分的安置单价为在对应楼层安置单价的基础上增加300元/㎡;
超出面积在20㎡以上部分,超出面积部分的安置单价为在对应楼层安置单价的基础上增加700元/㎡;
对于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增加安置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安置房价格按市场价确定。
(市场价届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新建安置房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3、对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设定基本保障安置建筑面积:
(1)单个或者二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2)三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3)四个及四个以上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
前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其它房源的对象。
在征收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析产或迁入户口的,除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的落户外,不适用本条规定。
前款规定的家庭购买上述基本保障安置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价格按本方案的安置房价格执行;
若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则由项目业主提供廉租房另行安置。
4、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及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住宅自行改变为商业服务用房补偿办法
(一)用途改变认定:
被征收人自行改变用途,将拆迁区域内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第一层改变为商业服务用房,改变用途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两个以上的,视为住宅用途发生改变,补偿安置按本条第
(二)款处理。
1、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征地公告发布时仍在营业的;
2、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3、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
(二)补偿标准
面积的认定以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该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经济补偿。
十五、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根据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建筑结构,按附表二所列重置价(已含装修)标准结合成新(附表三)进行补偿。
(二)对于被征收的工业用地面积达5亩(含5亩)以上的,且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企业,政府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协助解决安置:
1、协助被征收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化厂房;
2、协助被征收企业以出让方式受让工业园区用地。
十六、临时建筑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七。
十七、被拆迁房屋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八。
第四部分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十八、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过渡期限:
36个月。
2、搬迁补助费:
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3、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过渡,也可以选择项目业主提供的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按附表六标准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及计算办法:
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之日算起,至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
选择项目业主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的,则不发放临时住宅安置补助费。
5、无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还是选择项目业主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过渡的,若被征收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另发放三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若被征收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第二个月起,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6、属项目业主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每月双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若被征收人使用临时过渡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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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 市区 平南 建设项目 征地 拆迁 补偿 安置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