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标准培训资料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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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和挂车的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的要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主要差异:
主要差异:
标签标签(柔性标牌)(柔性标牌)应符合应符合GB/T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前后的整车产品标牌。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
纯电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安时数)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形,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
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
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
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牵引杆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新能源车新能源车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铭牌内容主要变化: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净功率最大净功率最大净功率,就是汽车运行时,除去浪费掉的能源和发电机用来发电的那些能量以外,完全使汽车行驶所做功的功率,额定功率则是汽车只要发动了,所有的能量都算在里面,是汽车最优功率。
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最大车辆质量,这个质量可能比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最大总质量稍大。
最大允许总质量: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行条件规定的允许运行的最大车辆质量。
可理解为:
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
此俩项内容变化,需申请铭牌变更。
乘用车乘用车VIN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此项要求,自2014年9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VIN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
如有覆盖物,该覆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
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型号和编号;
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VIN的其他位置的其他位置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风窗立柱的位置要求风窗立柱的位置要求,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乘用车乘用车VIN乘用车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但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自2013年9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
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
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此项要求,自2014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02-02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标准规定增加:
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
此项不需要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02-03核载v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4.5.1.3,4.5.1.4,4.5.1.5和4.5.1.6条要求;
乘用车乘坐人数按照4.5.2核定;
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
有驾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质量参数核定增加要求: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15%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乘用车乘坐人数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35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400mm时核定1人。
可折叠座椅完全收起的座椅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乘坐人数乘坐人数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9人人校车座椅按幼儿座椅校车座椅按幼儿座椅280mm、小学生、小学生350mm、中小学生中小学生380mm核定。
核定。
车长大于等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乘坐人数。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客车乘员数核定:
客车乘员数核定:
增加校车座椅要求。
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卧铺客车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卧铺客车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坐人数。
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36人,三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0人。
人。
此项需要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0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7.1,4.7.2和4.7.3条的要求。
按GB/T14172检测,客车(载客区满载、行李区空载)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28,专用校车大于等于32。
空载为35(除定线行驶的双层公共汽车外)。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23。
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应补充满载试验,试验可以通过计算的方式代替。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05-03下视镜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应安装的下视镜,其安装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4、12.2.5条的要求。
新旧规定差异不大,此项不需要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13号牌板号牌板(架)上的号牌安装孔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8.2条的要求。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说明:
号牌板架可以通过另外设置的两个孔或多个孔用螺栓固定。
新生产机动车的每面号牌板(架)均应设有4个好牌安装孔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14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5、12.6、12.13.7条的要求。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v01-17行驶记录装置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规则先前规定:
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
对于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行驶记录装置应符合CNCA-02C-06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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