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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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半年度检查组成员构成:
组长为轨道公司分管建设的副总经理,副组长为项目主管部门部长、副部长,组员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轨道公司纪委参与监督。
组织单位(部门)负责汇总检查结果。
项目管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检查结果作为劳动竞赛评比的依据。
第十条现场管理检查评分表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评分表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
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评分表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
第十二条对现场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十三条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察等活动,或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监督、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核实后将其纳入现场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月度现场管理检查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
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牵头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不良行为设立公布期限和扣分值,其中公布期限是指企业不良行为确定后,由轨道公司正式公布的有效时间。
第十八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
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
第十九条评价期内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察等活动,或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监督、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3),告知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在接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可向轨道公司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做出答复。
对不良行为情况属实的,项目管理单位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附件4),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扣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于评价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汇总表》(附件5)。
第二十六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正式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轨道公司备案。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奖励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奖励加分是指对工程质量获鲁班奖或积极参与运营线或其他抢险救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进行加分的奖励,一个评价期内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获鲁班奖或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项目主管部门,经轨道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总得分为100分,扣分为轨道公司现场管理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
信用评价得分=100-()
式中:
X-日常检查扣分
Y-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Z-奖励加分
m-成都轨道交通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轨道公司签订的合同)
a-项目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m
1≤m≤3
3<m≤5
5<m≤7
7<m
a
0.3
0.4
0.5
0.6
b
0.7
第三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得分计算公式进行得分计算,并按照由多到少的原则进行汇总、排序和信用等级确定(附件6),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为A级。
得分70分(不含)以下或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为C级;
其他施工企业及未进入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为B级。
第三十三条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评价为C级。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轨道公司领导审批后(附件7),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投标时有一次加分机会,加2分。
施工企业投标时,必须先填写《施工企业投标加分申请表》(附件8),经轨道公司批准后作为投标加分的依据。
加分申请单位无论中标与否,都视为已使用加分机会。
作为联合体参与方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当联合体中有C级企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自评价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参加第1次项目投标时扣2分。
同时,信用评价为C的企业,其在轨道公司的所有施工项目均给予5万元的经济处罚,由计划财务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自评价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轨道公司。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视情节轻重,追加处罚。
第三十八条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轨道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企业的相关资质。
第四十条不良行为性质严重,公布期限达到3年及以上,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市场。
第四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轨道公司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轨道公司纪委028-87564485,028-87561010(传真)。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与开发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指项目主管部门是指负责项目管理的轨道公司机关业务部门,含运营部、装备保障部、建设与开发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部。
项目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指项目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理项目实施的部门,除公司各部门外另含建设公司、运营公司、开发公司等下属公司。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评分表
2.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3.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
5.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汇总表
6.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结果汇总表
7.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审批表
8.施工企业投标加分申请表
附件1:
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评分表
年月施工企业月度检查评分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扣分
备注
1
人员检查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投标书不相符,每人次扣5分,项目经理在岗时间低于90%,每人次扣2分,低于70%,每人次扣3分,书面请假并经业主批准的视同出勤。
其他主要人员不到位,每人次扣3分,在岗时间低于90%,每人次扣1分,低于70%,每人次扣2分,书面请假并经业主批准的视同出勤。
2
工程进度检查
月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扣5分;
因自身原因,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的,扣5分,出现重大偏差的,扣10分。
未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扣3分。
3
质量检查
无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管理实施台账的每项扣2分
不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的,每次扣2分。
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及时,每起扣2分。
质量事故未按时上报,每起扣3分。
4
安全检查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台账、事故应急处理报告制度的,每项扣2分
存在安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每起扣3分。
安全事故未按时上报,每起扣5分。
5
文明施工检查
扬尘控制不力,被市扬尘办或轨道公司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0分,发生治安、刑事事件的,每起扣10分,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每起扣10分,现场及项目部管理脏乱差每起扣3分,施工围挡破损且不及时修复的,每处扣2分,临时办公设施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每处扣2分,民工宿舍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2分,卫生间、浴室大小、数量及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未设置民工夜校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6
计量支付
建立健全计划、统计、合同、验工等规章制度的,每项扣2分;
未建立合同、验工计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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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 轨道交通 工程施工 企业信用 评价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