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指发【2015】121号关于发布《怀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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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甲供材料和设备、征地拆迁、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第三方检测、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管理其他费、贷款利息等。
第四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验工计价依据
1.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2.经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3.指挥部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4.指挥部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含调整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7.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二)物资设备验工计价依据
1.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
2.物资设备采购发票;
3.物资设备交货验收记录;
4.设备安装合格证明文件;
5.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三)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依据
1.总公司与省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3总公司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或调整概算);
4.指挥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
5.国家、地方政府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
(四)其他费用验工计价依据
1.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和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
2.国家、行业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验工计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协议对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开展验工计价工作。
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做到不漏验、不多计,确保真实反映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章验工计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七条验工计价工作由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实施,并对验工计价资料进行归口管理。
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计量、计价进行审核。
第八条验工计价管理职责划分:
(一)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在当季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理单位受指挥部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征地拆迁、第三方检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
(三)指挥部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指挥部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四)工程承包单位对指挥部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指挥部复审。
指挥部应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异议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九条 指挥部各部门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地方征地拆迁和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他单位的工程(工作)内容、数量和费用的审核与签认。
负责移交运营单位设备等验工计价的数量审批和末次建安工程计量复审工作,并负责组织四方核实会签施工图数量,计财部负责费用审查。
(二)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和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他单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费用的审核与签认;
负责施工单位工程内容质量合格性和安全生产费使用合规性的审核与签认;
组织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激励约束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在当季的激励约束费中计价。
未经安全质量部签认的相关工程内容和数量,不予计价。
(三)物资设备部负责经监理确认的甲供物资内容、数量和费用的审核与签认,负责直接移交运营单位设备的验工与计价。
(四)计划财务部负责依据合同,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和签认,负责验工计价数据汇总、分析。
必要时,计划财务部可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抽查、核实计价工程(工作)的实际完成数量。
(五)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验工计价支撑材料负责。
(六)验工计价由指挥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验工计价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工程验工计价分为“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方式纳入合同,其他费验工计价按合同要求办理。
(一)季度验工计价:
对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内(四季度为12月31日),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季度验工计价,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内完成。
(二)末次验工计价:
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依据合同约定办理末次验工计价。
(三)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四)验工计价报表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与合同价款(含合同价格调整)总额一致
第十一条季度验工计价:
(一)建筑安装工程
1.承包单位于每季第三个月的26日(或次年1月1日)前,按照工程类别,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补充合同)分章节编制验工计价已完工程数量表(附件一)、验工计价报表(附件二)等相关验工计价文件,并将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在30日前(或次年1月5日)前,在承包单位共同参与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完成计量现场核对和计价文件的审查。
对于交叉施工的工程,除按上述程序计量和审核外,监理单位应审核和确认交叉施工单位未发生施工损毁或损毁已恢复。
3.指挥部各部门于次季度首月6日(或次年1月9日)前完成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的其他费用计价审批,并报指挥部领导批准。
(二)征地及拆迁费用
1.指挥部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指挥部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建设单位根据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计价,征地拆迁费用依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
2.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指挥部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指挥部对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供的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总额予以计价。
3.指挥部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办征(租)地拆迁的(含建设单位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并委托施工承包单位办理的三电迁改工程),根据完成进度,由指挥部与其他征地拆迁费用一并计价。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分类别按概算章节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据此办理费用清算。
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计价。
(三)设备验工计价
1.自购设备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公司关于价差调整规定和相关批复确定单价,甲供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确定单价。
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凭发票及交货验收记录办理验工计价。
2.自购设备和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施工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未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四)甲供材料验工计价
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甲供材料,凭采购发票或验收单,由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申报,经监理、施工单位、物资部共同审核签认后进行计价。
计价时间与建筑安装工程一致。
(五)工程监理费计价
监理单位每季填写验工计价表,由安全质量部审核签认,计划财务部复审后报指挥部领导批准。
(六)其他费用计价
其他费用包括第三方检测、联调联试、设计费用、地勘监理等十一章费用,由实施单位申报,主办部门(指挥部)依据合同(协议)及完成情况核定相应费用,计划财务部复审后报指挥部领导批准。
建设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指挥长批准后进行汇总,由计划财务部办理验工计价手续。
第十二条末次验工计价
在办理末次验工计价前,施工单位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逐项登记交付的资产,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实际列账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与签认。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末次验工数量表、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进行审核与签认。
第十三条验工计价表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签字规定:
(一)已完工程(设备)数量表封面“建设单位审核人”由分管领导签字,盖单位公章。
内页由工程管理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专业工程师)、物资部部长、安全质量部部长审核签认。
(二)第一章和第十一章等章节以“元”为单位的数量表施工单位应附计算书,并直接附在该数量表后面,计算书的支持材料一并附后(如需另行装订应注明另册),各职能部门可根据计算金额审核工程数量。
(三)验工计价明细表由计划财务部专业工程师审核签认。
(四)验工计价汇总表由计财部、工程部、安质部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领导签字。
(五)验工计价表封面“批准人”由指挥长签字,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人员根据内部分工在验工计价支撑性文件或资料上签字。
第十四条验工计价的格式和资料保存期限要求
(一)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采用采用书面报表和电子备份两种方式,二者应一致,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报表为准。
所有签认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
(二)相关单位对验工计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三)验工计价资料按以下数量提交:
“已完工程数量计量表”与“验工计价表”均为一式八份(指挥部4份,监理单位1份、施工单位3份)。
验工计价文件规格统一用A4型复印纸。
(四)竣工结算除将以前已验工部分按季度验工计价资料备齐外,还应附有设计与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数量、费用总额、竣工文件和验交纪要,并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第四章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
第十五条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六条采用施工图招标的项目,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第十七条补充合同验工计价主要包括I类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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