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实务法律法规_精品文档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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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o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o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A431013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o三、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o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o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o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1A431014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理办法o5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o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o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o(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o(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o(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o6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后,方可行使的施工行为:
o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o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o(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o(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o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o4变动建筑主体(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或者承重结构(泛指将自重与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o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o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o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1A431015熟悉获取城市建设土地使熟悉获取城市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条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用权的方式及条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o一、国有土地的范围规定及田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o
(一)国有土地的范围o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o1城市市区的土地;
o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o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o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o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o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o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o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o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o2国有土地租赁;
o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国有土地使用年限o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使用年限的规定o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o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o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o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o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o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o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o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及使用年限的规定o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o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o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转让后的使用年限o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o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A431016熟悉房屋的拆迁程序及补熟悉房屋的拆迁程序及补偿办法偿办法o二、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o
(一)补偿方式及其选择o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
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o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o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oo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o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o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o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五)几种特殊房屋的补偿o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o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o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o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A431017熟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o一、民用建筑节能的概念o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o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o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o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
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A43102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现场管理法规1A431021掌握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o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o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o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o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o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o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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