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研究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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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发包方往往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既然是不可竞争费用,并且大多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因此合同状态发生变化时也不应调整;
而承包方则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当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生变法时,应据实调整。
上述分歧导致发承包双方对能否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达不成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基于此,本文以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对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进行梳理,旨在厘清总价包干形式下引起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的风险责任及其明确划分的原则和范围,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法,减少由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和调整引发的纠纷。
1总价包干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并不专门服务于某一特定的分部或分项工程,而作为一种非竞争性措施项目服务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强制性取费,各项安全措施计费繁琐,并且有些措施无法按量计算,故常以包干方式,按基数乘以固定费率计取。
《建筑工程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总价包干计取方式下,安全文明施工费采用基数乘以费率的方式来计算,尽管由于费率必须按照造价部门规定费率计取不能竞争和调整,但基数的确定容易受到实体工程的影响,特别是与实体有关的措施项目的影响。
所以在分析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时,首先明确工程所在地的计取基数。
国内大部分省份根据国家法规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计取方式,但各地区建筑工程的计费基数和费率却有较大差距,各省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基数各不相同,有的省市以直接工程费为计价基数(如福建省、安徽省等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为基数等);
有的以实体工程关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建筑面积等为计价基数(如江苏省、上海市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重庆市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等。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与实际工程关联程度不大,故此类调整较为简单,可直接根据变化后的基数乘以费率来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
与实体工程直接相联系的基数,调整条件与实际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调整条件相同。
因此,此类基数发生变化时,需进一步识别风险因素和进行风险分配,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2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条件界定
2.1安全文明施工费属性划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等四类。
一般措施项目费可按其计价特点,计价方法以及施工中发生的特点等,对其进行属性分类,以便更有利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和索赔。
本文根据实际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费的受影响程度,独创性地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三大类:
与实体关联措施费、公共性施工措施费、独立与特殊措施费。
2.1.1与实体关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与实体有关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三宝”、“四口”、“五临边”、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措施:
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和施工现场防护栏和防护棚等措施费。
当工程变更导致施工方案或工程量偏差时都有可能影响相关安全措施费的变化,故这些相关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即可按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2.1.2公共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公共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临时设施费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此类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不存在直接关联。
临时设施措施费和环境保护措施费中垃圾清运、道路硬化、排水沟,安全资料编制及七牌一图等费用,一般按“项”计算,此类措施费无明确的计量规则,适合采取总价包干形式。
其中,有些是随着实体工程的进展而发生(如安全施工费),有些是开工前后一次性投入(如临时设施费)。
2.1.3独立与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中隐蔽工程的措施费(如环境保护费)较难界定,且一般与工程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变化或工程量偏差变化没有关系,此类措施费可定义为独立与特殊措施项目费。
包括安全资料、安全施工标志,消防器材购置维护检验,施工现场急救器材,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根据现场访谈及文献分析,这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受现场变化的影响。
因此,当发生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偏差发生变化时,此类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当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用进行协商,按相应标准对此类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调整,但一次性投入的该安全措施费,不宜调减。
2.2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的风险因素界定
由于措施费的多少往往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因此当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变化时,对实体相关联和公共性安全文明措施产生影响。
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量变化是影响措施项目费用调整的重要因素,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实体工程发生变化时,都有可能引起与实体项目相关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变化。
此外,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的管理效率、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安全事故有直接的影响,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中,独立和特殊性措施项目主要受技术标准变化的影响。
据此,影响安全文明施工费变化调整的风险因素可分为三类:
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和技术标准变化。
三种风险因素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影响。
2.3总价包干下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的风险责任分配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偏差按责任可分为承包方责任、发包方责任。
在施工工程,若是承包方责任,如承包方不按图纸施工,则不予调整;
若发包人责任,如设计图纸不完善,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等,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承包商有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索赔。
当法律法规导致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当发包人单方提出改变标准,则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方法
3.1与实体关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方法
与实体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内容较多。
这些措施费用占安全施工费比重大,且具有明确的计量规则。
对于“三宝”、“四口”、“五临边”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与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有密切关系,且均可计量。
防护栏按实际栏杆数,防护按面积计取,则根据施工方案改变的单位工程,计算改变单位工程的比例,根据比例计算所需防护措施的面积或长度。
当施工安全用电措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根据实际变化数目进行调整。
施工安全用电措施包括配电和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电线电路、电动机械(如起重机线路保护线路)以“米”计取,根据实际变化计算出变化的长度进行调整。
起重机安全防护、卸料平台防护棚设施及电器机械设备接地零线均按“项”计算,施工方案变化导致其改变时,按照“项”或“个”数据实调整。
3.2公共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
公共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有的是开工前后一次性投入的,有的是随实体工程进展而发生,故文明施工费与临时设施费投入的调整较复杂。
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调整时,应分清其内容是一次性投入、部分投入还是随实体进展而出现的。
调整其费用可通过索赔或签证确定,并按工程进展款支付周期同期计量。
在施工准备阶段一次性投入的措施包括临时设施和安全施工措施中的工地大门、七板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治安综合治理、医药保健器材等。
对一次性投入的措施,其调整方法可视合同签订过程中有约定和合同中无约定两种情况而定。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约定合同总价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比如10%),非竞争性措施项目费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在竣工结算时,施工方对合同总价变更幅度超过约定幅度部分,按超过后的同比例调增非竞争性措施项目费。
如果合同无约定,根据施工方在安全文明措施项目上的经现场测算的一次性投入,减去按工程变更后的实体项目,并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计算的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予以补偿。
在对其调整时,除治安综合治理、医药保健器材、工人的防暑降温、防扰民措施等按照“项”计算,一般不予增减,其余均按“个”计取。
部分投入的措施和随实体工程进展而出现的措施包括安全警告标示牌,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的排水沟等。
当工程变更而引起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工程量偏差导致此类措施项目改变时,若没有超过约定幅度(如10%),可通过乘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当随着施工的进行出现新的措施项目或者新增工程引起措施项目增加时,双方可重新组价。
3.3独立与特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
虽然与实体工程没有直接关联,但是与建筑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相关,一般按“项”计价。
当法律法规或工程当地政府部门发生变化时,可参照合同约定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该措施项目整“项”的报价比例对此类项目的费用作调整。
4结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不可竞争性费用,实际工程中多以总价包干形式计取。
本文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下,识别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细化其计算和调整规则,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为与实体相关联的措施,公共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独立与特殊措施。
与实体相关联的措施易受实体工程的影响,并且一般可以计量,故此措施不适合总价包干。
公共性措施项目和独立与特殊措施项目与实体工程关联不大,且均以“项”计算,故此类项目适合总价包干。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前提下,拟订合同条款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技术难度、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拟订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调整幅度及原则,这样能够为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调整价款时找到最直接最有效的依据,从而减少争议产生,保证工程安全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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