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 文档编号:1544313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6.50KB
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doc(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昆明市财政局
昆建发〔2010〕146号
关于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实物分配政策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盘活企业公有住房资产,解决军转干部军队住房补贴与地方住房补贴衔接问题。
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95房改和住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管字〔2008〕11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遗留空置公有住房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级房改办字〔2009〕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9〕68号),结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际,现就本市房改售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产权继承补购全部产权问题
职工在本市(93)、(95)房改售房中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即个人分别为40%、75%、87%产权)的公有住房,其本人及配偶相继去世,该职工的子女或其他继承人要求补购全部产权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补购产权手续:
(一)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继承人补购产权,其继承人需办理已购部分产权住房继承公证,由继承人填写《昆明市公有住房换购申请表》,经去世职工产权单位同意,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批准,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办理部分产权过户手续。
若购买部分产权去世职工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由去世职工的继承人协商确定去世职工已购部分产权和补购产权的继承人,并办理公证,由确定继承人填写《昆明市公有住房换购申请表》,经所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单位同意,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批准,再办理所购部分产权过户手续。
(二)继承人补购产权价格及计价方式。
按照《昆明市单位出售自管存量公有住房有关的通知》(昆房改〔2003〕20号),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的计价方式补购产权,其工龄、职级(称)和价格以原购买部分产权去世职工及配偶名义计算。
工龄计算:
1、参加革命工作至1995年12月31日止;
2、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等职工,从参加革命工作至离退休时止;
3、计算方法统一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办理。
(三)确定继承人办理完部分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原产权单位填写《昆明市公有住房补购产权审查表》,连同原评估报告、分户平面图、竣工报告,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出售价格、计算公式和各项调节系数等因素评估定价;原产权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组织继承人填写审定书,并送审核;原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审定书,向继承人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售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其他单位按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存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原产权单位持单位大产权证、去世职工原个人产权证、继承人公证书、发票及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核批件,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申请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去世职工的子女或继承人不愿意补购产权的,按市场租金向有住房共有权单位缴纳未购产权公有住房部分的租金,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昆明市2003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昆计价格〔2003〕303号)中的平均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即5.21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现已租住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或子女也按以上租金标准执行。
二、关于本人所购部分产权补购全部产权问题
职工本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可向昆明市住房保障局申请,按昆房改〔2003〕20号文件补购全部产权。
三、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政策界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昆政发〔2002〕23号)。
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
1、按本市(95)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2、按昆房改〔2003〕20号文件,购买的存量公有住房;
3、安居工程住房;
4、解危解困住房;
5、单位给予补贴(含地价等未计入)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6、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以砖混结构基准价96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基准价1090元/平方米出售的直管公房。
四、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
为盘活国有企业公有住房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企业零星公有住房,为了便于产权单位管理,本着能出售尽量出售的原则,参照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国有住房实施意见》(昆政办通〔2005〕34号),按市场评估竞价办法出售给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并按昆政办通〔2005〕34号文件规定办理财务处理问题。
五、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已竣工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根据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性分房原则,严格审核购房人资格,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未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按《关于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自建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房改〔2002〕18号)办理购房手续。
对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已申报住房补贴,又参加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将所购福利房或住房补贴退回原产权单位,再办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购房手续;若不能退回产权单位的住房,参照昆政办通〔2005〕34号文件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办理购房手续。
六、离婚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本市离婚职工(含再婚)申报住房补贴,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离婚职工未再婚
1、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也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按无房户申报住房补贴。
2、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其所购福利房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且未再婚,按住房不达标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3、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未再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住房不达标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二)离婚职工再婚
1、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再婚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或再婚的配偶在婚前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2、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再婚后也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再婚的配偶在婚前也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按无房户申报住房补贴。
3、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职工本人未再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再婚的配偶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按职工再婚双方各自可享受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对应各自购买福利性住房的面积,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报差额住房补贴。
4、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职工本人未再购福利性房,再婚的配偶也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职工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可申报差额住房补贴;再婚的配偶可按无房户申报住房补贴。
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离婚后又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不得再申报住房补贴。
七、辞职、退职职工住房补贴问题
根据《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云政复〔2000〕171号),关于“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规定,辞职、退职职工工龄满25年,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辞职、退职职工工龄不满25年,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实际工作年限申报住房补贴。
八、参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去世职工住房补贴执行时间的调整问题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00〕42号),2000年12月18日前去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得享受住房补贴;2000年12月18日(含)后去世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申报住房补贴。
为与本市(95)房改政策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现调整为:
已参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在1995年7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住房不达标,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其住房补贴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申报,经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后由合法继承人领取继承;所需补贴资金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合理负担。
云财规〔2000〕42号文,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九、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转业军人的关怀,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明确为:
2000年(含)以后的复员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军队服役期间已实施住房补贴,转业到地方后没有参加本市福利性实物分房的,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其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与地方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相衔接,补足地方年限的住房补贴。
计算式为:
在地方还可领取住房补贴的剩余年限=所在地规定的住房补贴年限×(1-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25年)。
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自转干之时计算;认定补贴面积时,以军队转业时的职务(职称)对应地方的职务(职称)为准。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昆财综〔2008〕17号)转发的云财综〔2005〕138号文件与以上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此为准。
十、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调整
结合本市实际,《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200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2010年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工资,按月发放。
十一、严把政策关加强房改纪律
为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注重社会公平,对在房改期间通过离婚,双方各自获得福利房后又复婚的职工或个人以不实际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群众有权向市监察、房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反映和举报,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应根据《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住房制度△通知
抄送: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4月23日印
—1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昆明市 住房 制度改革 有关 事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