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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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
3、程序是否符合同合约定;
4、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
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因承包人未能掌握工期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者,不计其数。
开工日的确认:
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
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就开始计算工期。
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
1、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2、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3、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
4、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
5、人员、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等等。
问题是,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开工日;
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机械、设备、主材和人员进场施工为开工日。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与实际开工日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确认开工日: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开工通知、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以开工报告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3、承包人什么证据都没有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时或者在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时,客观上尚不具备开工条件。
比如:
施工图尚未审查完毕;
现场“三通一平”和拆迁工作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尚未落实;
政府主管部门尚未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此种情况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存在各自的风险。
对于发包人来说,开工日一到,承包人就可以以尚不具备施工条件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对于没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往往只知道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是,对于尚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不知道以严密的手段进行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停工、窝工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同时,还要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此外,开工日还与工程预付款有关。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第24条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就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竣工日的确认:
竣工日的确认涉及到承包人是否逾期完工、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工程保修的起算时间、工程的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因此,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工期争议的焦点。
竣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人员,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的日期。
完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之日,但尚未验收合格。
因此完工日不是竣工日。
可见,按照程序是先完工,再验收,因此,在完工日与竣工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差。
完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的不一致,经常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是否应认定为竣工日期,是争议的焦点:
第一,承包人会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因为,1、发包人已经擅自占用使用工程;
2、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
第二,发包人人为验收合格日,不是竣工日,因为,1、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所以工程尚不具备使用条件;
2、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全部工程尚未竣工等。
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
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延迟提供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提供竣工文件,往往是造成承包人被动的常见原因。
提交竣工文件是施工方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审查竣工文件,并组织验收是甲方的义务。
合理期限的时间,法律并未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惯例一般是28天。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是推断工程合格。
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应以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认定,如只是临时存放物品,不能简单认定擅自使用。
但是,如果建设项目是办公楼,建设方进驻办公的,应当视为擅自使用。
此外,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并通过的,应当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逾期验收的,应当顺延工期;
同时,应当支付承包人保管工程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常见工期顺延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承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了解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索赔并及时发现索赔事项
2、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是习惯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是: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发包人拒绝签收索赔被告的对策
一是不签收。
如果发现发包方故意不签收文件,承包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留有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2、发送快递3、公证送达等。
二是不让适合的人员签收。
发包方签收文件的人员应当是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负责人。
不能是发包人单位的临时工,这样很难证明是否送达。
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竣工前,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之日同时顺延。
另外,工期索赔,建议一事一处理。
不要等到完工以后一揽子索赔,这样时过境迁,给收集固定证据带来很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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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 纠纷 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