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阅办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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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阅办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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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阅办审批制度
文件阅办制度
为加强工委文件阅办工作,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收。
公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签收,签收时,要逐号逐件核对,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1、公文签收后,除指名(人名、部室)收启外,其他文件均由文书拆封核查,分类登记。
登记时要按办件(需要工委承办的文件)、阅件(需要工委领导阅知的文件)和简报三类分开。
办件、阅件一律登记,并送办公室主任注办。
简报不登记。
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是否需登记办理。
2、工委领导及其他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一律交文书保存、办理及归档,个人不得留存。
三、注办。
1、对于办件,由办公室主任按领导分工先注办给分管领导,再由常务副书记阅定。
2、对于阅件,由办公室主任注办给常务副书记阅示后,向下逐级传阅。
3、对于简报,由办公室主任按领导分工直接注办给分管领导。
4、对于会议材料,由办公室主任请示主管领导后传阅或复印分发。
四、传阅。
办公室主任注办文件后,由文书负责协调传阅办理。
工委领导收文后尽快阅处,原则上急件在半天内阅完,办件在1天内阅完,阅件在2天内阅完。
阅后请在“阅者签字”栏内签字,需批示意见的在“领导批示”栏内批示,需签署意见的在“阅者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即刻交给办公室文书组织传阅或归档。
五、承办。
办件在领导批示后,由文书负责登记并交承办部门办理。
承办文件一般在3天内办结,最长不超过7天。
办结后在“处理结果”栏注明承办情况,并退回办公室归档。
六、催办。
在承办文件过程中,办公室文书应负责催办。
急件跟踪催办,办件重点催办,其它公文每两天催办1次。
对未按文件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处理。
为规范我局公文阅办审批行为和公文办理程序,加快公文流转,统一行文规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来文办理
1、办文程序。
局办公室收文后,文书及时分类编号登记后报局长批阅。
局长批阅后,由文书负责登记批阅情况,分类后分别呈报局分管领导批办。
局分管领导批办后,文书及时登记批办意见,分送到各主办单位,涉及协办单位的,还要复印到协办单位。
2、办文须知
(1)凡来文事关全局性或涉及二个以上分管领导的,由局长批办;凡来文承办科室指向明确、属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报局长阅知,由分管领导批办。
(2)领导批办文件必须及时,批办事项必须明确,并明确办理科室、协办科室和办理时间。
批办文件,不能局限于分管科室,要批阅相关领导及科室。
局长外出期间,急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办,分管领导外出期间,急件由局长批办。
(3)各单位要认真及时负责地办理文件,科室之间要互相支持配合,互相协商沟通,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理结束后必须载明办理结果并及时反馈。
(4)办公室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确保领导批办事项落到实处。
二、发文办理
1、办文程序。
(1)拟制公文,科室根据职权范围拟制公文,如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的,应积极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则报相关分管领导协商决定。
(2)发文流程,科室成员拟稿后,必须经过科室负责人初审并签名后转办公室文秘部门初核。
文秘部门初核后,转送办公室主任复核,再呈报局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3)文件印发前,如对文稿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进入复审程序。
(4)审核的例外情况。
秘书起草的公文可不经过初审和初核,直接进入复核程序;局领导起草的公文,无须审核,直接由局长签发。
2、办文须知
(1)本局发文无论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除特别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审签,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件,局领导不予审签。
(2)本局发布的决定、布告、公告,发往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税收规章制度和涉及财政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涉外事项和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推广全县性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的通报等事关全局性重要文电,都由局长签发;有关业务性及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文电,由分管领导签发,若分管领导认为需局长审签的,可由局长审签。
(3)各单位在起草文电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重要文件须经单位领导集体商量研究;文件内容涉及局内有关单位的,须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会签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然后按规定程序经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领导审定。
(4)对由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再报局领导审签,局长签发。
如需要局内有关单位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注意见。
(5)公文核稿要求。
审核公文主要从内容、结构和语言三个方面进行,把好政策关、格式关、文字关。
(6)发文流程中,对不符合程序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指出并退回相关环节补办程序,因补办程序而影响行文时效的,由相关环节责任人负责。
(7)外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规科会审后,方可行文。
三、办文要求
1、要加强对公文办理过程的协调。
对上级交办件、部门来文,内容涉及较多而难以落实承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落实承办单位;若主办与会办单位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将协调意见汇总后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2、局领导应在加快公文流转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方面起表率作用,呈局领导审签的文件,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做到日日清;各科室单位对领导批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及时落实,及时反馈。
3、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公文办理的督查,对办理不及时的,要予以通报。
四、精简公文
对外行文应坚持少而精、确有必要的原则。
1、凡可用电话、面谈等方法解决的事就不必行文;
2、凡能够通盘解决或综合处理的问题,就不必分散行文;
3、凡与本机关已发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而无新意的,不必重复行文;
4、凡已发文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就不要层层搞照搬照抄、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
5、凡会议讲话已作为会议材料印发或已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6、办公室之外的职能科室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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