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文档编号:1544072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8KB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3〕3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江南大学2013年第1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用好学校房产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有关规定及政府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全校公用房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江南大学所有的各种用房(不含教工住宅和教工宿舍)及附属配套建筑。
所有这些房屋无论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为江南大学公用房。
公用房的职能管理、调配使用部门为房产管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管理、定额使用、资源整合、提高效益”的管理机制,为学校统一配置资源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
第五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为六类:
(1)校党政办公用房;
(2)学院、科研单位用房;(3)公共开放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基础条件用房;(6)经营性用房。
第六条校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含部分直属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专用档案资料室等,根据学校人事处确定的事业编制及各单位实际,分别核算定额面积。
第七条学院、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科研单位用于开展教学、实验及科研的各类用房、学院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等。
根据学科分类、在职人员编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科研总量等分配定额面积。
第八条公共开放用房,是指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学校会堂(会议室)、校工会活动室、学生文体活动训练用房、体育活动场所等,原则上以学校现状为准,归口负责部门管理,暂不核算定额。
第九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学生浴室、校医院等公益服务保障用房。
第十条基础条件用房,是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的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消防控制室、残疾人厕所、卫生间、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在服从学校整体功能规划调整的前提下,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界定的用于经营活动的房产。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实际用房情况,校党政各部门办公用房超定额面积10%以内(含10%)和学院、科研单位超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用房称作发展性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
发展性用房学校保留回收权,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各单位在发展性用房外,仍使用的超面积公用房属于调节性用房,应及时退还学校,将钥匙交房产处房产科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学院如因特殊需要无法退还,应向学校提出继续使用申请,获准后对此部分公用房收取阶梯式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对低于定额面积的部门和学院,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新建用房或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学校将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校控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及学院临时用房。
校控房使用需由学院(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使用期间按规定对超定额部分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四条在学校校园规划的统一安排下,鼓励校内单位自筹和引进建房资金。
凡利用该类资金建设的公用房须划出30%的面积由学校安排使用,其余部分归单位使用,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十年内免收超定额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五条蠡湖校区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受托管理,其余均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受托管理。
此类用房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参照市场标准收取房产收益,所有收入须全部进入学校账户。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每年年初将用房情况报国资办和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校、学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代表组成,负责编制全校公用房集中统一配置方案,经校务会决定后定额划拨二级单位,并负责实施过程的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房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作为公用房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对具有独立设置的学院、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用房管理。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办法,统一调配使用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并明确具体负责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资产和使用管理,国资办负责监督备案,财务处负责房产资源调节费的结算。
学校按定额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须与房产管理处签定《江南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
房产管理处每年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将房产资源调节费情况报财务处,并由其统一结算和收取。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所有公用房资源,科学提高使用效率。
各楼宇物业用房要适量;学院工会活动、沙龙用房要适度;经营性用房要严控。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合理使用公用房,除治安需要的值班室外,公用房不得用于住宿和生活;严禁个人、各单位占用基础条件用房;严禁个人、各单位违规隔用大厅、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走道等公共空间;各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地下室,各楼宇地下室为全校公共使用;个人及各单位不得在公用房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
对非法侵占使用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收取学校规定的相应面积三倍及以上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和功能,如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进行装修改造,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经相关部门会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或破坏公用房外立面,违者责令拆除修复,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公用房。
各学院已出租的公用房(如文印室等)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在严格控制用房面积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租金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或抵押等。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所涉及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收取学校规定的相应面积三倍以上房产资源调节费,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上述条款收取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租金等经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分分配使用,部分作为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为贯彻落实本办法,学校将适时出台各类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由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此前颁发的有关公用房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江南大学公用房申请与审批流程(试行)》
2.《江南大学公用房装修或改造流程(试行)》
主题词:
基建公用房管理办法通知
校长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1:
江南大学公用房申请与审批流程(试行)
:
单位提出申请
部门审核:
教务处(教室);科研院、
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科处等(科研用房);
人事处、房产管理处、机关事务中心(办公用房)
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
教务处
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
学科处
人事处、房产管理处等
公用房管理办公室
签订协议
资产管理(办理资产登记、转移)
领取钥匙
专业
教室
科研用房
办公用房
通过
未通过
附件2:
江南大学公用房装修或改造流程(试行)
单位提出申请,填申请表
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校办(是否符合规划)、基建处(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保卫处(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审核
后勤管理处
财务处审批经费
(或确认经费来源)
招标办(招投标)
签订合同、施工
审计处审计
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处及用户验收
-8-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 印发 江南 大学 公用 房管 办法 试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