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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狭义、专指狭义、专指):
是指用人: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调整范围的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调整范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w
(1)内容只能是权利、义务;
)内容只能是权利、义务;
w
(2)主体双方是双务关系;
)主体双方是双务关系;
w(3)具国家强制性)具国家强制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2.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通过提)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通过提供劳动能力而获取报酬的劳动者(自供劳动能力而获取报酬的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是占有和提供生产资然人),另一方是占有和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向劳动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具有独立行为能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经济、机关事业和社力,依法成立的经济、机关事业和社团组织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和个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体经济组织)。
2.2.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人身性。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人身性。
一是体现为劳动力的付出和使一是体现为劳动力的付出和使用关系,注重劳动力的交换而非劳用关系,注重劳动力的交换而非劳动成果的交换;
动成果的交换;
二是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劳二是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非经用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能由他人代替。
人单位同意,不能由他人代替。
2.2.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兼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
平等性体现在双方在平等性和隶属性。
平等性体现在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平等关系;
隶属性体现在劳动合同上的平等关系;
隶属性体现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溶入一个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溶入一个组织中劳动,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组织中劳动,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指挥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依理、指挥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依法制订的规章和制度,并且不能占有和法制订的规章和制度,并且不能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
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劳动动关关系系劳劳务务关关系系主体不同:
主体不同:
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用人单位,主体没有限制;
主体没有限制;
一方是劳动者;
目的不同:
以购买劳动力,以购买劳动力,以劳动成果为目以劳动成果为目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
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
的;
关系不同:
有隶属关系有隶属关系;
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隶属关系;
合同形式不同合同形式不同:
要式合同;
无限制;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法劳动法。
合同法合同法。
(三)劳动关系构成要素(三)劳动关系构成要素w1.主体: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主体:
w2.内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w3.客体:
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客体:
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权利义务的具体形式,如劳物,即权利义务的具体形式,如劳动、休息、工资等。
动、休息、工资等。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劳动法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调整的劳动关系是()w(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w(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w(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w(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产生)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产生的关系的关系w(E)某大学生利用假期义务为社区做社会调)某大学生利用假期义务为社区做社会调查工作而发生的关系查工作而发生的关系(四四)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客观存在、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存在、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区别:
w客观存在:
客观存在:
哲学概念,与人类认识无关、哲学概念,与人类认识无关、纯客体性的实在。
纯客体性的实在。
w客观事实:
被人类感知的存在。
客观事实:
w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概念:
就是劳动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就是劳动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后果),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后果),并为充足、确凿证据所证实的现象。
并为充足、确凿证据所证实的现象。
案案例例年月日,广东省四会市的李兆兴持借款借年月日,广东省四会市的李兆兴持借款借据等证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借据的内容据等证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借据的内容为:
为:
“今借李兆兴现金万元整(元)作购房之今借李兆兴现金万元整(元)作购房之用(张妙金跟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月底还用(张妙金跟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月底还清,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
此致清,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
此致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石、母陆群芳、妹张小娇石、母陆群芳、妹张小娇年月日。
年月日。
”李兆兴请李兆兴请求法院判令张妙金、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被告归还借求法院判令张妙金、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会市法院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会市法院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排定由该院民庭审判员莫兆军独任审判。
月程序审理,排定由该院民庭审判员莫兆军独任审判。
月日上午,莫兆军依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期间,依日上午,莫兆军依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期间,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和调解。
经调查,原、被告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和调解。
经调查,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条上双方确认借条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的签名均为本的签名均为本人所签,被告张小娇辩称,借条是因当年月日其装有人所签,被告张小娇辩称,借条是因当年月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一名叫冯志雄的人抢走,其后冯带原告到张房产证的手袋被一名叫冯志雄的人抢走,其后冯带原告到张家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实际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家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实际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案案例例庭审后,莫兆军通知冯志雄到法院接受调查,冯志雄对张小庭审后,莫兆军通知冯志雄到法院接受调查,冯志雄对张小娇提出的借条由来予以否认。
月日,四会市法院作出民事娇提出的借条由来予以否认。
月日,四会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判决,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清还原告李兆兴的借款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还欠款责任;
清还原告李兆兴的借款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还欠款责任;
被告张妙金不负还款责任。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没有被告张妙金不负还款责任。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月日,李兆兴向四会市法院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月日,李兆兴向四会市法院申请执行。
日,该院依程序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
日中午,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
之日中午,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
之后,四会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明李兆兴起诉所持的后,四会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查明李兆兴起诉所持的“借条借条”确是他伙同冯志雄劫取张小娇携带的确是他伙同冯志雄劫取张小娇携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持凶后持凶器闯入张家住宅,胁迫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写下的。
器闯入张家住宅,胁迫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写下的。
年月日,法官莫兆军因玩忽职守罪嫌疑被年月日,法官莫兆军因玩忽职守罪嫌疑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月日被逮捕,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月日被逮捕,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案案例例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年月日判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年月日判决,宣告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宣告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
(一)莫兆军在审理李兆兴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
(一)莫兆军在审理李兆兴诉张妙金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张妙金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被告人莫兆军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重大玩忽职守行为。
(二)被告人莫兆军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年月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年月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论认为:
1.莫兆军根据已质证的证据确认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莫兆军根据已质证的证据确认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没有失职之处;
立,没有失职之处;
2.法官判断民事案件是否有犯罪嫌疑必须法官判断民事案件是否有犯罪嫌疑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3.司法实践中,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书证面前司法实践中,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书证面前提出异议但因为举证不能而被判败诉的案件通常是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异议但因为举证不能而被判败诉的案件通常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4.指控莫兆军指控莫兆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严重后果见严重后果”以及以及“该严重后果与其职务行为有必然联系该严重后果与其职务行为有必然联系”的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最后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由也不能成立。
(四四)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1.关于法律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
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
2.关于法律事件关于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现象。
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现象。
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w1.劳动关系转变的原因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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