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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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汽车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搭桥贷款、打捆贷款-按担保形式: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按揭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按借款人:
公司贷款、个人贷款、学生贷款、集团客户、内部人、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贷款、高校贷款、开发区贷款-按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按管理方式:
封闭贷款、银团贷款8二、贷款监管制度发展的背景9背景案例: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当泡沫大到不能持续破裂反思:
银行的尽职?
问责?
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尽职要求10贷款规模的增长2001-2008年,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余额由10.8万亿元增加到32万亿元。
2009年10月末,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余额达到41.7万亿元。
2009年1-10月,贷款余额增加了9.7万亿。
2008年同期,贷款余额增加3.8万亿。
11贷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不够精细贷款挪用骗贷案件信用风险操作风险12管理不够精细贷款全流程业务受理、贷前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举例:
贷款通则中“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各个环节的管理不够精细。
13贷款挪用违背契约原则、信用原则信贷资源配置信息扭曲信贷脱产、助长泡沫助长了风险的跨市场传导、传染、蔓延系统性风险:
微观宏观反映薄弱环节:
贷款发放与支付14骗贷案件虚假交易虚假用途虚假借款人虚假担保银行财务、声誉损失贷款挪用个人问责贷款损失损害存款人利益损害纳税人利益15三、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监管理念16立法目的精细化转变,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安全、高效的“血液循环系统”,夯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基础。
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良好的信用环境。
保护存款人、纳税人利益收益收益成本成本17基本思路比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更细化和更具针对性按重要性选择贷款种类有最低的强制性要求,也有最佳做法的指导分成“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章+规范性文件18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19实质对三类主要贷款的尽职要求对项目融资(贷款)的推荐做法基本框架与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大体一致对全流程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要求更细化,更有针对性。
20“精细化”导向对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授信实施”环节分解成“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上述两章成为三个办法中最具创新的内容。
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三个办法对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环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
明确问责21对贷款用途的监管合法、依法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监管贷款用途的意愿、能力监管贷款用途的手段:
贷前调查、合同约定、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了解用途明确用途分类支付+分项支付确认用途账户监控22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国际经验贷款支付管理的约定是合同的必备要素银行内部流程、架构,确保放款部门独立性,对首席运营官负责合理使用结算工具,放款、支款、用款是一个连续过程直接或通过律所信托账户支付给受益人:
-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大宗采购-一定金额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如1万元)小企业实行事实上的主办银行制度23四、固贷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要点24办法和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7月27日颁布,2009年10月27日实施。
办法八章四十三条指引二十二条25总则固定资产贷款:
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固定资产投资”口径(含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指引中项目融资的贷款用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因此,项目融资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办法规范的固定资产贷款中的特定类型。
26“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内在要求贷款人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27受理与调查受理条件,需要确认:
-借款人:
资格和信用-投资项目:
明确对应,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符合国家政策,按要求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资本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项目资本金制度-借款用途:
必要时还应具体约定贷款用于项目的哪些支出-还款来源:
贷款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借款人其他项目的收益或综合收益,财政拨款、补贴等。
28尽职调查是指收集、整理借款人、借款人的关系人以及贷款项目的基础资料,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合规性、建设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尽职调查工作内容:
走访客户,实地查看,调查了解;
收集财务报表和产品、市场、经营信息,整理归纳分析资料数据等。
尽职调查书面报告29风险评价要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
风险评价书面报告30审批审贷分离:
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做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分级审批:
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
31合同签订合同中要约定的贷款支付条款:
提款条件:
与提取的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支付审核32合同中应约定的账户监控条款:
合同可约定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来增强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的控制,并通过还款准备金账户来缓冲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33“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可以是新设账户,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
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只要能够实现贷款发放用途、还款用途即可。
如“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只要能够实现专门的贷款发放用途即可,该账户应只办理单项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贷款资金相分离,实现在一个账户内专款专管。
办法不强制要求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历史守约情况作为是否“必要”约定该种账户。
34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情形: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合同约定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形,如:
交叉违约(额度限制;
针对信用等级较差、财务状况较弱、风险较高的情况)合同约定贷款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停止发放贷款,拒绝提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强制还款,罚息,行使担保权利等。
区别暂时性困难和真正的违约,对于暂时性困难,贷款重组,共度难关35借款人应在合同中承诺: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
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财务指标约束条款:
如EBITDA36发放与支付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银行都有独立的放款部门,这些部门完全独立于贷款调查、审批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且通常与贷款调查和审批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分开。
“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
37发放先:
放款(提款)先审核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放款(提款)条件。
审核满足发放条件的,再按照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的要求控制贷款支付环节。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职责可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38支付再:
支款+用款(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交易对手”,不仅限于商品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交易对手,只要是合法合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皆可发放或支付。
39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办理发放和支付。
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即“实贷实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
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小额支付标准(单笔金额不超过5%或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
40以逆汇的票据方式结算的,单笔金额达到受托支付标准的,借款人应在出票(或同意借款人出票)前向贷款人提出贷款支付审核申请。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支付退款的,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手段监控退款资金不被挪用。
41超过5%或500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只是最低标准。
如果贷款人认为借款人资信不佳、或没有历史合作经验参考,贷款人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甚至要求所有支付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
借款人违反约定对账户内资金自行进行超过5%或500万的支付时,贷款人应在事后检查中及时发现,进一步约定更严格的条件。
42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可明确计划期内的支付事项并向贷款人提供清单,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在计划期内自主支付。
借款人定期通过支付清单等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自主支付的资金情况。
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如:
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
例如:
通过与支付凭证和账户流水的核对,判断借款人支付清单的可信性;
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关于用途的约定;
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
43办法规定支付管理的最低标准,合同中可约定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如:
(一)信用状况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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