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银行业信息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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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担保难,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银行业的主体思路是对企业现有资产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扩大企业可用以担保的资产范围,各家商业银行创新的方向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方的每个科目都加以充分和变通利用,如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原先银行不愿接受作为抵押,现在逐步接受;
如应收账款,《物权法》实施后银行大规模利用来操作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
近年来,在资产挖掘的思路之外,深圳建行在对行业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经验,针对区域市场特点,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联合贷款、联合担保”(以下简称“联贷联保”)的制度创新,充分利用企业家的私有信息和企业问的横向监督,为中小企业授信担保探索了新的发展模式。
一、联贷联保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2006年初,深圳黄金珠宝行业1000余家企业在银行业的总贷款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
而自当年4月,深圳建行向6家黄金珠宝企业组成的首个联贷联保小组授予每家企业2000万,共计1.2亿元贷款起,我们对该行业的拓展开始逐步顺利,截止2008年末,深圳建行已对34家黄金珠宝企业发放6批联贷联保小组贷款,合计授信金额5.15亿元,授信企业中有16家为中国名牌企业。
目前,深圳黄金珠宝行业排名前30位的企业基本已成为深圳建行的客户,深圳建行成为该行业客户的首选银行,授信余额已超过10亿元。
深圳建行原创的联贷联保模式于2006年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在全国业界和深圳当地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成为目前中小银行贷款的主流模式之一。
二、团体贷款回顾和深圳建行对联贷联保模式的探索
团体贷款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为不发达国家,当地的穷人或小企业主缺乏资产作抵押,也没有人能够为他们提供担保,银行也缺乏其信用记录,为解决其资金难题,尤努斯教授领导的格莱珉银行提供不需担保或抵押的贷款,但要求贷款者自发地组成团体,团体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旦有成员无力或不愿意偿还债务,其他成员就有义务替其履行义务,如果团体的债务没有全部偿还,则所有团体成员将无法从银行那里获得再贷款。
团体贷款模式在孟加拉获得巨大成功,在该国银行平均还款率不到50%的背景下,团体贷款还款率平均高达95%以上甚至100%。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成功引起世界银行、联合国及各国政府的重视,被包括美国在内的五十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模仿,试图将该信贷模式移植到本地。
2006年,尤努斯教授和其领导的格莱珉银行也因此获诺贝尔和平奖。
深圳建行联贷联保的思路产生于我们与黄金珠宝行业企业的交流和思维碰撞,它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实验的团体贷款模式不谋而合。
与传统银行授信针对单个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不同,联贷联保模式要求授信企业志愿组成一个互助小组,小组成员自主协商各自借款金额,联合向银行申请授信,联合对贷款提供担保,每名成员均对小组授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企业在连带责任的制约下发挥横向监督作用,相互激励,相互约束,保证贷款安全归还。
深圳是中国最大的黄金珠宝首饰生产基地,珠宝首饰加工业产值占全国的70%以上,拥有26个中国名牌产品,但该行业的企业大都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银行授信面临企业财务不规范、报表不健全等问题,长期以来银行授信的大门对该行业是关闭的,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来解决资金缺口。
而民间融资在该行业运作效率高,手续简便,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基本没有出现坏账。
2005年下半年,我们在剖析民间借贷成功运作的基础上,在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的支持下,逐步酝酿形成了联贷联保的思路。
深圳建行联贷联保模式的探索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黄金珠宝行业的探索阶段,第一批只有6家企业参加;
第二阶段是联贷联保模式在黄金珠宝行业大规模的推广阶段,成为深圳建行拓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之一。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感受到联贷联保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企业自觉组团过程就是一个相互甄别的过程。
第一批我们要求行业最好的几家企业组合成团,开始有10余家企业申请加入,但在组团的相互筛选和相互认可过程中,行业公认的6家优质企业组合在一起,几家实力不足、经营存在一定瑕疵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其中更有一家企业行业地位很高,银行获得的各种公开信息都表明该企业非常优秀,但也被摈弃在外。
经过对内幕信息的进一步了解,我们感受到公开信息和私人信息的差距,也感受到自觉组团的合理性,业内企业私人信息的充分利用减少了银行风险管理的盲点,降低了银行的交易成本。
第二,横向监督有助于银行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由于连带责任机制的制约,在组团过程中企业主动将其他企业的高风险事项向银行透露,要求银行相应制约。
企业在组团过程中多次讨论,相互约束不可将银行贷款用于炒金等高风险业务,相互保证贷款到期归还。
第三,非财务因素有助于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深圳黄金珠宝企业主大部分来自潮汕地区,潮汕人特点是爱面子,同乡观念强,参加联贷联保的企业不仅要面对银行的压力,更要面对团体和共同的社交生活圈的压力,用参加企业的话说:
“谁家的祖坟在哪里都知道。
”违约的企业将无法在该行业和同乡圈子里立足,违约成本大大提高。
三、联贷联保模式的创新点
联贷联保模式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有如下创新:
1、私人信息的充分利用。
联贷联保模式借助参加群体对个体成员的了解,充分利用团体的私人信息,减少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银行贷款决策和贷款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
2、道德风险的规避。
由于连带责任的引入,以社会担保代替物质担保,通过群体监测和相互问的压力传导形成动态激励机制,提高了团体成员的责任感,减少了道德风险。
3、横向监督作用。
联贷联保将银企之问的纵向监督转化为企业问的相互监督,团队成员之问相互约束,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和契约执行的可靠性,减少了银行对贷款信息审计的压力。
4、相互激励作用。
该模式促使企业相互激励,有效地提高整个参加团体的产出,阻止高风险项目的实施。
5、减少银行交易成本。
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银行授信调查和监督的成本高企。
运用联贷联保模式,用来自团体内其他成员的同等压力作为激励还贷的因素,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转化为企业间的相互监督,把筛选和监控的压力转移到团体身上,可以减少银行交易成本,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四、深圳建行对联贷联保模式运作的几点体会
联贷联保是银行客户拓展模式的一大转变,由对单个客户的营销转化为对一批企业的集合营销,企业的自觉组合有助于银行减少搜寻成本,提高营销效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对以下细节的关注有助于业务推广和风险控制:
第一,保持小组成员个数合理。
从理论上来说,小组成员越多,抗风险的能力越强,但是考虑到组团的成功率和沟通的有效性,小组企业以5—7家为宜。
小组成员太少,容易导致互相担保,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可能造成两家企业在其中主导,起不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而小组成员过多,沟通存在障碍,组团难度加大,也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相互监督反而不到位。
第二,要落实好保证金制度。
联贷联保制度要求企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以能够覆盖其中一家企业的风险为宜。
企业须承诺一旦任一企业发生违约事项,银行对所有企业的保证金具有处置权。
在银行放款前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交纳保证金,以提高企业的责任感。
第三,实施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
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一般要求贷款发放后就逐月还款,这可以辨别出信用较差的客户,给银行提供早期的预警信息,让银行还款的压力从头到尾一直存在。
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企业拥有多种资金来源,也可以考虑减少还款的频率。
第四,团体构成要合理。
联贷联保可以在同行业的企业中组织,也可以在上下游客户、同一区域、同乡和同学中组织,产生的原则是企业间要相互熟悉、相互信任,存在联系的渠道,相互间对于到期还款又能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压力。
第五,能接受较高的贷款定价。
对团体贷款的研究表明该模式能接受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利率。
联贷联保利用企业自有的社会资源,由于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能够接受较高的贷款利率。
五、联保贷款模式的新发展
联贷联保模式自推出后迅速被银行同业效仿,目前,联贷联保模式已成为中国银行业支持中小企业的主流模式。
经过银行同业的不断研究和实践,目前出现了一些衍生品种。
1、深圳工行的银联保模式。
在对深圳建行模式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工行推出行业担保公司与深圳建行竞争。
工行联络了十家在黄金珠宝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各投资1000万元发起成立行业担保公司深圳银联保担保公司,工行承诺对股东的资本金可按1:
3的比例提供股东贷款,股东贷款如发生风险可以资本金进行抵偿。
行业担保公司运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多数股东对行业企业的私人信息,也利用了股东对行业企业的约束作用。
通过行业担保公司,深圳工行对行业授信累计超过7亿元,无一例风险。
2、浦发银行的中小企业培养计划。
浦发银行认为“每家企业均对小组总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不易为企业所接受,于是进行了再创新,提出“中小企业培养计划”:
由浦发银行对没有有效抵押或抵押物不足的优质中小企业,通过将几家企业捆绑组池和对其在银行一段时间的结算接触及多方了解,培养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然后设立“银行风险保证金”,用于对参与企业授信进行信用担保,银行经过有效的信用培养和专业的内部评估,确定企业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与一定的授信放大倍数,从而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放贷。
3、深圳建行的互保金制度。
深圳建行成功推出联贷联保模式后,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考虑在更高层次、更全面地推动企业的联合授信。
2008年,深圳市政府、总商会和深圳建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互保金制度,针对深圳地区的重点民营企业申请3000万元以上超过3年期的中长期贷款,由互保金提供“双重增信”:
首先由深圳市总商会牵头对互保金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准入,准入企业要求按贷款金额的规定比例缴纳互保金,企业交纳的互保金进入互保金池,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贷款的,从互保金账户直接向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其次,深圳政府财政配套10亿元人民币作为政府补偿金,如互保金池资金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政府资金作为后盾,可赔偿银行损失的50%。
2008年一年深圳建行已审批通过互保金贷款35笔,授信金额达29.9亿,实际放款16.8亿元。
关于银行胜诉案件诉讼费退费问题的思考
一、诉讼退费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起诉方预交。
在一审裁判生效或者二审终审裁判做出且诉讼终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或由有责任的双方按比例承担。
于是,在一审裁判生效或者二审终审裁判作出且诉讼终结后,就存在一个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负担数额结算诉讼费用的问题,即对预交数额相比较法院确定的实际负担数额来说,多退少补。
法院应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多于实际负担数额的部分退还给当事人,这就是所谓的诉讼退费。
司法实践中,对法院来说“少补”是应该的,而“多退”是困难的——胜诉方的银行往往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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