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和惩罚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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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4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4条
安全责任
4.1
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2
主管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4.3
分项目部及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第5条
考核办法
5.1
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分项目部接受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公司的考核,分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2
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范畴。
5.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6条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项目部给予表扬、并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6.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6.3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7条
分项目部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分项目部对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和安全员等,在年终时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8条
经济奖励
8.1
在本年度内获省(部)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公司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3000元,主管副经理2000元,安质科长2000元,专职安全员各1000元。
8.2
在本年度内获公司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奖项目经理1500元,主管副经理1000元,安质科长10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
第9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将给予处分:
9.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9.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9.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9.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而造成事故的。
9.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10条
经济处罚
10.1
在施工生产中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的:
10.1.1
施工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决定安装和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100-200元。
10.1.2
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罚款200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技术科长分别处以罚款100元。
10.1.3
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处以罚款300-500元。
10.1.4
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10.1.5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10.2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10.2.1
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坐吊篮上下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50元;
若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200元,处罚劳务队5000元,并进行停工整顿。
10.2.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罚劳务队负责人100元。
10.2.3
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10.2.4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对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对班组长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劳务队长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0.2.5
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10.2.6
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10.2.7
对接受宁安公司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合格等级的,对分项目经理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当受到通报批评时,对分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安全员加倍处罚。
10.2.8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劳务队长和班组长各100元。
10.2.9
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0.2.10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分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扣除。
10.2.11对在既有线附近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控,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既有线施工相关规定、违反施工程序、玩忽职守而发生各级、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并对责任劳务队按事故实际损失的2倍进行处罚,直至清退责任劳务队,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3
发生工伤事故的:
10.3.1
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扣罚当月工资的10-20%,扣除当月奖金,罚分项目经理1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5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10.3.2
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分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
罚分项目经理2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200元罚款。
10.3.3
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
罚分项目经理5000元,对主管副经理、安质科长、工区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2000元罚款,对专职安全员处以500元罚款。
10.3.4
如发生多人事故时,按公司的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10.3.5
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4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
10.4.1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10.4.2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的罚款(不少于200元)。
10.4.3
当发生与我方有关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10.5
对存在火灾隐患及发生火灾事故的:
10.5.1
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10.5.2
火灾事故
①对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的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火灾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③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④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⑤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对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严肃处理。
⑥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11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1.1
对违章操作,检查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而造成事故者;
11.2
对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
11.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11.4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11.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彻底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12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13条
各工区、劳务队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验工计价拨款或月底发工资时由分项目部财务科将所罚款额扣留,收缴的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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