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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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现就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有激励、有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乡镇卫生院特点的用人制度和政府依法监管、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新体制。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
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三类岗位
按照《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
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40%,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独立设置防保站可上浮5%-10%。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在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1、实施竞争上岗。
定岗竞聘分以下步骤实施:
(1)报批岗位设置方案。
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设岗方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备案。
(2)确定竞聘人员。
县级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3)组织竞聘上岗。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2、严格资格准入。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除见习期内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外,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
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加强合同管理。
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实行公开招聘。
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定岗竞聘中未聘的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自谋职业、离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分流安置。
1、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
(1)系统内调剂。
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三年过渡安置。
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鼓励自谋职业。
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
(4)支持学习深造。
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
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
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2、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
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
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
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加强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与编办、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安置好落聘人员
要关心落聘人员生活,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重新就业。
各有关部门要和相关乡镇政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把落聘人员安置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对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矛盾解决在本地。
(三)加强协调配合
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要注意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
各地要在抓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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