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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土石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土石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土石方挖运及基坑支护工程经招标,甲方同意委托给乙方施工。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
工程概况
1.
2.
3.
设计单位:
4.
工程现场条件
(1)乙方施工的临时用水、用电均可以从甲方提供的用水用电点引接,乙方须安装计量仪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施工期间,桩基补桩施工、桩基检测、白蚁防治、土壤氡检测等工程同时施工,因此乙方进场后需要注意与各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
按照甲方提供的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项目编号,版次:
,年月日出图)的全部内容及相应的施工措施内容(含基坑变形监测及开挖过程中已施工完成的桩体的成品保护、监测工作)。
上述施工图范围内的附着物(桩体除外)清除、土方开挖、石方爆破、外运等。
3.
开挖过程中避免损伤预制桩体(甲方负责及时安排对影响土方开挖的桩体进行截断),对地下管线要加固保护,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由方承担。
4.
场地降水、排水及防雨措施包括所有集水井、集水坑、降水井,坡顶排水沟、坡脚排水沟、沉淀池的制作。
基坑形成后,应保证基坑无自然积水。
施工图中所示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降排水设施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即乙方从进场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止,场地降水、、排水台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
洗车池、坡顶排水沟以及排污与市政排水系统衔接(费用由乙方承担);
施工现场与市政道路衔接的土石方开挖及外运。
6.
所有土石方外运弃土地点由乙方自行解决。
7.
乙方施工过程中,与桩基补桩工程施工同时进行,乙方工作面视具体情况调整。
8.
乙方应无条件的配合桩基检测单位提供桩基检测的工作作业面(含挖掘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的配合)。
当检测工作影响到乙方关键线路施工时,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按实际影响的时间给予乙方工期顺延。
9.
甲方具有调整以上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和施工分界的权利。
三、
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施工图单价包干,该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水电、包施工措施费、包质量、包缺陷修复费、包工期、包赶工措施费、包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及窝工补偿费、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期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现场二次搬运、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包工完场清、包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查、包竣工资料整理、包验收合格、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程因实际需要,由非乙方原因引起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按实际以签证的形式,经甲方确认,按实结算。
本合同价款是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后,由乙方根据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实物工程量、已考虑市场风险,并结合自身实力,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最终承诺合同价。
其中已包括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可能发生的一切施工措施费、水电费、临时设施费、监(检)测费(除基坑变形第三方监测外)、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和行政费用。
根据工程发包定标原则,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属于乙方报价失误而造成的价格误差,本合同签订后,合同造价不予调整。
4.
合同外的子目(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价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①本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②本合同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③若本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由乙方在设计变更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报送合理的子目单价,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价5天内给予批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项目单价的定价原则可参照现行《》和施工期当期信息价下浮%。
④《消耗量标准》中没有的项目,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⑤若上条(第4条第④款)协商不成,则按甲方以往工程市场价格。
四、
合同工期
1.
本工程总工期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开具的开工令为准。
为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乙方承诺使用下列主要施工机械(见下表)
(1)名称,型号,数量,
(2)名称,型号,数量。
2.
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违约赔偿
乙方如果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之工期完工,每延误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误期损失赔偿费,误期损失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5%;
如果乙方延误工期达到15天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乙方必须办理书面工期签证后方能顺延工期,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
(2)工期调整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影响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调整:
a.因设计变更影响到关键工序工期的;
b.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
c.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停工的;
②.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乙方就工期调整的缘由,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五、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
(小写):
¥。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按实调整。
工程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依据之一。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2)本工程开工后,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报送当月的已完成工程进度款报表。
监理单位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完毕,甲方自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7天内,并按照报表里当月实际形象进度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70%计算出工程进度款支付额(若月应付进度款低于10万元的滚动入下期进行支付)报甲方审批,向乙方支付该施工期间经审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
(3)本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扣除每月已付的进度款及其他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款项);
(4)本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按甲方要求报送结算申请和全部结算资料,甲方收到有效完整的结算申请和全部结算资料30天内完成结算,结算审核完毕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扣除每月已付的进度款、按合同已付的款项及其他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款项)并退还合同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不计利息)。
(5)剩余结算总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保修金在基坑回填或者工程竣工一年后一次付清(以时间先到为准)。
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并扣除保修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相应费用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付款申请后20日内付清(不计利息)。
(6)每次付款,乙方需出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若不按此要求出具,甲方有权推迟付款。
六、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条款;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
3.
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5.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商或往来文件;
七、
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
质量标准:
乙方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施工中必须满足且不仅限于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999;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在履行其职责方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乙方施工管理人员,但替换的人员必须经甲方确认,并在一周内到岗。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
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乙方违约情节的轻重程度,在对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4.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签发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各项签证。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套。
6.
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总代表,联系电话,对工程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审查并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确认乙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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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石方 基坑 支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