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借款人为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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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人为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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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晚于约定借款时间的,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归还,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
:
5.1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1个工作日内放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第十四条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接受并配合出借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借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借款检查和监督。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七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须经出借人同意。
出借人对提前还款的借款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如征得出借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的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未定期向出借人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出借人对包括借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借款检查和监督;
(5)发生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借款人拒绝;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7)借款人在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第二十五条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15%的违约金: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担保物权;
(8)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0.3】%/日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履行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省政府对面美盛中心。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第三十条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27.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7.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27.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27.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四、合同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十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提款日、还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如出借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借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出借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借款人声明:
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出借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借款人:
(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出借人:
(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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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 合同 人为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