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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0072007年年1010月,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月,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丁认定丙当然退伙,遂决定取消丙的合伙人资丁认定丙当然退伙,遂决定取消丙的合伙人资格。
格。
20072007年年1111月,经甲、乙同意,丁公司转月,经甲、乙同意,丁公司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同时约定:
丁公司对入伙前变为普通合伙人,同时约定:
丁公司对入伙前的的55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企业以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企业以后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组织后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仍为有限合伙企业。
形式仍为有限合伙企业。
1、乙保留房屋处分权错误乙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也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的时候,保留有最终的所有权。
但是,作为出资,该房屋便由合伙企业管理和使用,因此,乙已经没有处分权了。
2、丙以劳务出资错误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丙正是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由丙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新入伙的丁公司与甲乙丙约定对入伙前的5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丁认定丙当然退伙错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火。
6、丁公司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5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例外的情况。
7、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仍为有限合伙企业错误丁公司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没有有限合伙人了,此时,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
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票据法案例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
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
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
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
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
(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
应承担何种责任?
(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
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
(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
(1)本案中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丁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甲公司是被伪造的背书人。
票据的被伪造人不负责票据责任。
被伪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张抗辩。
(3)本案中丙公司是持票人。
一般情况下,除非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力,只能对伪造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对被伪造人的后手签章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如果丙公司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4)本案中乙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
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立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
因此如果丙公司的贴现要求遭拒绝付,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5)商业银行是本案的付款人。
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其对出票人、伪造人、真实签章的票据当事人等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付款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等非票据关系,请求返还其利益。
承兑人或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则应自负其责。
商业银行在审查伪造票据时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杨某应向商业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1合同法案例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
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
经查明:
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
22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4
(1)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5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6(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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