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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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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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
(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
(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
(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
(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红牌警示: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被监督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七)同一工程项目同一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八)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黄牌警示:
(一)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暂停令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五)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七)
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八)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红牌警示:
(一)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红黄牌警示时限:
(一)黄牌警示时间为6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黄牌警示期内被再次黄牌警示的,黄牌警示时间为上次黄牌结束后顺延60天。
(二)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红牌警示期内被再次红牌或黄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上次红牌结束后顺延30天。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同一项目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被亮黄牌的,自动升级为红牌警示,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原黄牌警示自动解除);
被红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60天,自红牌警示之日起计算。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级部门批准要求执行。
第九条红、黄牌警示发布与解除流程:
(一)红、黄牌警示的发布
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二)红、黄牌警示的解除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红、黄牌警示信息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条红黄牌警示惩戒措施:
(一)被红、黄牌警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二)对因施工单位责任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部分一律不得参评文明工地。
(三)被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参与投标报名;
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禁止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报名。
第十一条各区(园区)监管部门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红黄牌警示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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