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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工作方案》的通知 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工作方案 24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市生态环保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定本方案。
24
关于印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的通知 27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
(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
(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
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
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3〕46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平方米也应抽检一次),见证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复验项目
1
复合硬泡聚氨脂板
芯材:
厚度、表观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复合板:
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京建发(2013)187号]}、垂直于板面的抗拉强度
2
复合硬质酚醛泡沫板
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京建发(2013)187号]}、聚合物砂浆与芯材的粘结强度
3
岩棉板
导热系数、抗拉强度、酸度系数、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4
玻璃棉板
导热系数、表观密度、垂直于板面的抗拉强度、燃烧性能(检验方法执行GB8624)
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
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五、外保温材料施工完成后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板锚固用锚固件的拉拔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
每个检验批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个点或3根锚栓。
检验批划分为:
单位工程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体,按扣除窗洞后每1000平方米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平方米也为一个检验批。
六、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工后验收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检测,或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
单位工程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至少检测3个点。
七、外窗取样后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抽检至少3樘。
见证检验项目:
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八、外窗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委托有见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单位工程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同品种、同类型(规格尺寸和开启方式相同)的外窗至少3樘。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每10000平方米可视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抽样,不足10000平方米也视为一个单位工程。
九、施工单位应做好外窗四周、空调室外机、穿墙管线等部位外保温的封闭处理,防止雨雪水渗入保温层内,必要时应附加防水层。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一步将加大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检验的检查力度。
未对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外窗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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