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流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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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流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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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防局对外服务窗口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收件单》;
2、工程建设处经办人员接受咨询,视情况组织召开建设规划咨询会议;
3、按工作程序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并确定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
②各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使用功能;
③按区域配套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④其它有关问题。
四、环节时限
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不收费。
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2、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
(1)、
(2)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拟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同审核标准。
工程建设处处长。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条至第(5)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定
总工程师。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5、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终止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必须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制作《人防工程标准审查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办理时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不收费。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2、申报建设项目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需要设置人防工程的单体项目。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自《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单》开具之日起即为受理。
(2)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
(3)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补正材料仍不符合标准的,拟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6个工作日内完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3)、(4)条的,终止审核,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4、审定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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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区 人防工程 设计 审核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