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管〔2009〕845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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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请晋升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时,应提供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实行注册人员核查制度。
对于新设立企业,区(县)建委严格核查其取得资质后建造师注册到位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原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一并审查企业原有各项资质以及升级、增项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条件,企业原有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条件不达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原资质许可。
四、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凡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的,区(县)建委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情况,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地核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县)建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以及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款进行业绩核查时,均应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样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实地核查时间包含在行政许可时限内,核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实行市场行为核查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新设立企业除外),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查询企业积分,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查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在施工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等方面的市场行为。
凡出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
六、实行征询业主意见制度。
凡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企业所申报的代表工程的项目业主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工程项目发包人评价意见样表见附件2)。
七、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凡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钢结构、建筑幕墙、地基基础等专业企业资质升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资质评审专家进行审查,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八、实行网上审查制度。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时,应对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及网上资料同时审查,并将企业申报数据与北京建设网现有行政管理数据进行核对。
九、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
同时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一年,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并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业绩不予认定,同时将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
2.工程项目发包人评价意见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通知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交委路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通信管
理局,市水务局,北京电力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核查日期:
年月日
编号:
(核)字[20XX]第XXX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现场核查要求及填表说明
1、对于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指标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其中,对于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标准要求的生产厂房及加工制作车间开展核查;
对申请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进行核查。
核查人员完成核查后,如实填写本表中的一、二、三、四、六项内容。
2、对于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企业资质后,如无法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查询企业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信息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部门重点核查企业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要求以随机抽选等方式着重核查企业申报的1~2项工程业绩,可以采取现场目测、数据估算、有针对性地访谈合同发包单位代表等方式进行。
核查人员完成核查后,如实填写本表第五项内容。
3、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认真填写表中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意见真实、明确。
4、区(县)建委(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现场核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
(控股单位)
申请资质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二、办公场所情况
办公场所核查情况
办公场所详细地址
办公场所
面积
是否与申报的办公场所相符
办公场所机构设置情况
M2
是【】
否【】
包括:
结果
■与申报材料相符【】■与申报材料不符【】
备注
三、主要负责人情况
主要负责人核查情况
类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是否到场
是否与申报相符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总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四、厂房及机械设备情况(资质标准有要求的填写)
厂房核查情况
厂房详细地址
厂房面积
加工制作车间情况
是否与申报的厂房情况相符
(1)幕墙
幕墙加工制作车间【】
净化打胶间【】
固化养护间【】
其它【】
(2)金属门窗
门窗加工制作车间【】
(3)钢结构
钢构加工制作车间【】
网架加工制作车间【】
机械设备核查情况
现场查看的机械设备情况
是否与申报的机械设备
情况相符
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以上核查情况是否属实
日期
年月日
五、代表性工程业绩情况(新设立企业除外)
代表性工程业绩核查情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项目办理招投标手续情况
施工合同
备案情况
企业申报的
工程规模
现场核查认定的工程规模
1
…
代表性工程业绩的选定方式
现场核查具体内容
■随机选定现场核查【】
■指定项目现场核查【】
■材料存疑现场核查【】
1.实地踏勘工程业绩现场,申报(是【】否【】)属实。
2.访谈合同发包单位情况:
■工程1:
①发包单位名称及电话:
②主要意见:
■工程2:
3.核查业绩材料原件,包括: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
质量验收材料【】;
工程图纸【】;
工程结算材料【】;
其它材料【】
备注
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
此项可根据实际核查情况续页】
六、核查意见
区(县)建委
意见
(或建管中心意见)
实地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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