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索赔分析及注意事项(跨xx高速跨线桥立交工程)2014.5.6提交版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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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湘潭公司要求据实赔偿3000万损失,公路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最高月赔偿5万,最多赔偿12个月”以及超出了约定的28天索赔期限,只愿意最高补偿湘潭公司300万损失,因双方索赔相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进入对峙局面。
工程索赔案例在行业常发、多发,大部分施工单位特别是国有施工单位均因怕失去当地市场而不敢正面依法索赔,造成损失也只是寄希望业主下次给工程弥补亏损,索赔难度人为加大。
本案主要原因是业主因拆迁不到位,难以提供施工工作面导致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勇于提出索赔,在施工行业内具有代表性。
在实际项目管理中,企业老总、项目经理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找到突破口,错过索赔中签证、公证等良机,甚至可能出现在最后被业主方反索赔的被动局面,尽管如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理顺所有法律关系后,通过事后部署工作是可以达到证据补充、成功索赔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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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索赔概念及法律关系:
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索赔方由于被索赔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损失要求,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报告、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被索赔方赔偿其在施工中实际损失的过程。
归根结底是违反建筑施工合同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及发生损失后追索损失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依据合同和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即便合同无效,也可根据双方过错来处理并分摊损失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工程索赔常见的有:
1、工期拖延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中止索赔,4、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条件索赔及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本案属于工程中止(停止)导致的索赔,在施工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停止施工(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引起索赔。
根据《合同法》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
①、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
②、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
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现后,要让业主或者监理单位确认此事实同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
当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使建设单位及监理及时确认。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要求的无理拒绝,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
如顺延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措施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出现延期完工责任争议局面。
三、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四、本案高速跨线桥立交工程第S01合同段索赔可行性评估(根据湘潭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合同、商洽函及反映沟通的资料)。
1、前提:
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为有效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招标投标法及程序规定,且湘潭公司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存在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该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该项目停工主要原因为:
施工场地拆迁不及时,导致无法提供施工场地。
这个可以根据监理下发的多次会议纪要说明,为铁证,对湘潭公司索赔最为有利,可以说明停工是由业主原因造成。
3、索赔存在的不利因素:
①合同约定了停工最高赔偿额最多为60万。
合同专用条款第11.3.(5)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提供图纸延、发包人其他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
工期延误3个月以上的最多补偿5万元每月,最多补偿12个月。
”
②合同约定了索赔时效以及索赔程序,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4、根据该案件《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3”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注意事项: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④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索赔费用3000万占总工程造价6500万近一半,因此索赔签证中,公路局领导决策一定会受此影响(包括领导换界),如此巨大的索赔在建设方决策中均会有难以接受的初步感受。
6、实际损失签证少,尤其监理公司签证少或者说基本没有,证据资料不全。
五、根据目前现有资料,有关停工可确定是由公路局(业主方)原因引起,但关于损失签证比较少,所有的损失计算方法都是由自己单方提供。
建筑行业现有惯例,索赔有多种方式,其中以双方协商为主,其它途径主要为诉讼、仲裁。
除非谈判无法进行、比较明显的索赔遭到业主方无理拒绝外,其余一般不进行诉讼或仲裁。
实践中,也有双方在事前做好工作,并让承包方提起诉讼、仲裁在庭审阶段和解的方式,目的是有一个官方效力文书,便于双方发生争议后有一个法律效力资料作为给审计等第三方说明。
本案索赔中也需做最后的协商争取,争取同时将诉讼的资料同步抓紧准备、补齐。
六、索赔费用的组成、计算原则及方法,通常施工索赔主要分为两部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
1、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
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
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由于非湘潭公司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湘潭公司责任延误工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②、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
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由于非湘潭公司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湘潭公司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公路局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④、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
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本案中不存在此项。
⑤、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⑥、利息。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
拖期付款利息;
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
索赔款的利息;
错误扣款的利息。
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
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等。
⑦、总部管理费。
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湘潭公司该项索赔的利润。
3、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
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湘潭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湘潭公司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即不能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
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索赔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①、总费用法。
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
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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