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竣工工程观感质量及用户质量投诉考核管理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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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加强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与市场管理联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考核对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及省驻青建筑工程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三、考核原则与内容
(一)奖优罚劣原则
1、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87分之间的,按工程项目或项目标段给予开发建设单位加2分;
按照单位工程规模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加分,单位工程1万平米以内(含1万平米)的加0.5分;
1万平米以上2万平米以下(含2万平米)的加1分;
2万平米以上3万平米以下(含3万平米)的加2分;
3万平米以上的加3分;
按单位工程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加3分。
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7分(含87分)以上的,按工程项目或项目标段给予开发建设单位加4分;
按照单位工程规模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加分,单位工程1万平米以内(含1万平米)的加1分;
1万平米以上2万平米以下(含2万平米)的加2分;
2万平米以上3万平米以下(含3万平米)的加3分;
3万平米以上的加4分;
按单位工程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加5分。
2、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按每单位工程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扣5分;
按每单位工程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10分;
(二)社会影响与考核联动原则
1、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经核实确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每起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5分;
对用户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每起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10分。
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经核实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3户(含3户)以上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扣20分;
每起分别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20分、10分。
对用户集体越级上访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定为D级;
每起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40分。
(三)过程控制与考核联动原则
1、工程竣工前,不按规定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等部位进行蓄水检验或对检验不合格的部位不作处理而通过验收的,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5分。
2、工程竣工前,不按规定对外窗(墙)进行淋水试验的或对试验不合格的部位不作处理而通过验收的,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5分。
3、工程竣工前,不按规定对有功能要求的上下水、供暖设施等进行功能试验的或对试验不合格的不作处理而通过验收的,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5分。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移交住宅房屋时,不按市城乡建委《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9号)要求向购房人提供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联系单》在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给予开发建设单位扣10分。
(四)技术进步激励原则
1、积极采取“四新”技术提升工程质量,通过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观摩推介的,给予开发建设单位加4分;
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加6分;
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加8分。
2、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其成果被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成效明显的,给予开发建设单位加2分;
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加3分;
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加3分。
四、考核责任分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及用户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统一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与用户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统计、考核。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与用户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的日常统计、考核工作,对考核记录的准确性负责,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建筑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及用户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对于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填写竣工工程观感质量优良加分申报表(见附件),经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备案后录入;
对于因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70分(不含70分)以下被扣分的,由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直接录入考核系统。
其他业绩或不良行为的确认与录入,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运行办法》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建设责任主体应树立争创“精品工程”的意识,倡导实行优质优价,加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外门窗(墙)、卫生间、屋面、上下水、采暖等部位渗漏及墙体、现浇板开裂等用户投诉较为集中的工程部位,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重点防治,按规定做好工程竣工前各种功能检验和分户验收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提高竣工工程观感质量及做好用户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工作措施,激励各建设责任主体争创优质工程,切实把相关考核管理工作做实做好;
各质监机构应加大对上述关键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抽查力度,对竣工前不按规定做外门窗(墙)淋水试验及卫生间、屋面蓄水等功能试验,或试验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工程,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竣工工程观感质量优良加分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
申报单位名称(章)
资质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观感质量量化分值
面积
验收时间
单位加分值
加分值
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栏
质监机构部门负责人意见(盖公章)
年月日
分管局长意见
审批栏
市质监机构部门负责人意见
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注:
此表仅限各区、市工程申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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