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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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8-
注册建筑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M1)
行为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M1-1注册
M1-1-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M1-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M1-1-03
变更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在原单位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M1-1-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M1-2执业
M1-2-01
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M1-2-02
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M1-2-03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M1-2-04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M1-2-05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M1-2-06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M1-2-07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M1-2-08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M1-2-09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M1-2-10
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M1-2-11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M1-3
其它
M1-3-01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M1-3-02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N1)
N1-1
注册
N1-1-0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N1-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N1-1-03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N1-1-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N1-2执业
N1-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N1-2-02
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N1-2-0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N1-2-0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N1-2-05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N1-2-06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N1-2-0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N1-2-08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N1-2-09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N1-2-10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N1-2-11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N1-2-12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N1-3
N1-3-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P1)
P1-1注册
P1-1-0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P1-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P1-1-03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P1-1-04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P1-2执业
P1-2-0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P1-2-02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P1-2-03
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P1-2-04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P1-2-05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P1-2-06
实施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P1-2-07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P1-2-08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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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全国 建筑 市场 注册 执业 人员 不良行为 记录 认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