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创新基层工作机制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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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创新基层工作机制探讨
寺平居委会施芸云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是对一切行政机关的共同要求。
作为基本国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样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和实施,既要做到依法不违法,又要用法、执法,这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谈些粗浅认识。
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 基层工作 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
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32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
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
因此,迫切需要立法。
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
《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新时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涵义要有新认识
深入研究依法行政的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而不是依法治别人。
这是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
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
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这就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近些年来,各地以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经济和人口两手抓,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迅速。
但是,必须看到,受部分地区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为低下、群众生育观念尚未真正完全转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生人口反弹的风险依然存在。
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强调指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处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这一阶段,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首要的任务。
但是,相对于实现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要更加困难,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
在这样一个阶段,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只讲稳定低生育水平,不讲依法行政,势必会导致工作违规出问题,最终受到破坏和干扰的还是稳定低生育水平。
人口计生工作一方面稳定低生育水平不能出问题,另一方面依法行政也不能出问题,这应该是检验当前能不能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两个底线”。
对于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来讲,这一时期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其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身不违法,二是要学会用法,就是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管理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说到更清楚一些,就是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既要依法又要行政,行政必须依法,依法必须行政,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和人口问题统筹解决的工作要求。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人口计生工作是天下第一要事、天下第一难事,虽然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其发展的历程可谓曲折坎坷。
这项工作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步,以宣传教育为主,到七十年代出台生育政策,八十年代作为基本国策提出,都是以行政推动为主。
八十年代后期,地方陆续开始计划生育立法。
进入21世纪,各级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陆续出台一系法律法规,人口计生工作逐步转入法治化轨道,到现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已经取得重要进展。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
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
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
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
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
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
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
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
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
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
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
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
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
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
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
即:
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
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成绩,然而同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存在的一些困难和还比较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水平不高。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认为抓依法行政是软任务,既看不见又摸不着,结果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是真抓实干、锐意改革,而是存在“法外特权”思想,希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来来解决。
特别是在工作压力增大时,一些干部自觉或不自觉又回到了过去以强迫命令为主的“人治”做法。
(二)法制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和人口计生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而有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需要立法机关进行论证和填补,同时,有些法律法规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致造成基层落实难。
(三)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执法水平与所承担的任务要求还有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甚至靠执法牟利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人口计生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人口计生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
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人口计生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
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
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
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
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来应对。
(五)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些地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够好,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制,以致出现了违法行政问题,这是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最大的忌讳,对一些地方的人口工作之所以被动落后,甚至长期被动落后,往往都是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行政对计划生育有百害而无一利,绝不会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反而只会破坏和干扰人口计生工作。
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
2、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关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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