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实务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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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224nn审理:
nn1、处罚追溯时效nn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30/20225nn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0/30/20226nn例如:
2010年7月,某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以往年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5月采取使用虚假发票列支成本的手段偷逃税款5万元。
某地税局稽查局作出了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偷税行为进行了1倍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
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处罚合法吗?
10/30/20227nn按照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偷税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在法定追溯时效之内的,可以进为进行处罚,是在法定追溯时效之内的,可以进行处罚,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超出了行处罚,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超出了法定追溯时效。
其理由是,法定追溯时效。
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八第八十六条对于处罚追溯期的规定,只针对十六条对于处罚追溯期的规定,只针对“违反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的行为,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是以财政部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税是以财政部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其法律级次低于法律和行政收法律、行政法规,其法律级次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应适用法规,因此不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追溯期限,而应适用规定的追溯期限,而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22年内年内追溯时效之规定。
上述案例中由于发票违法行为追溯时效之规定。
上述案例中由于发票违法行为已超过了已超过了22年的追溯时限,因此不应进行处罚年的追溯时限,因此不应进行处罚10/30/20228nn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税收行政处罚,均应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追溯时效,具体包括发票管理办法、以总局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非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税收行政处罚事项。
10/30/20229nn2、滞纳金:
nn年率18%,只有税务机关的责任一项才不征收收滞纳金。
10/30/202210二、稽查实务二、稽查实务nn一、收入(销项税额)的稽查一、收入(销项税额)的稽查nn11、收入的确定、收入的确定nn企业会计准则第企业会计准则第1414号号收入收入第四条:
销售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nn1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给购货方;
nn2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nn3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nn4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nn5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10/30/202211nn2、价外费用nn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0/30/202212nn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nn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nn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nn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10/30/202213nn(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nn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nn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nn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10/30/202214nn(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0/30/202215nn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不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0/30/202216nn3、几个特殊政策、几个特殊政策:
nn
(1)“买一赠一买一赠一”10/30/202217例:
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
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
请问:
含税收入是含税收入是600000元还是元还是800000元?
元?
所得税?
10/30/202218nn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号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呢?
10/30/202219增值税:
增值税:
观点一: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作为特别事项,不缴纳增值税。
10/30/202220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买一赠一”、购物返、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值税问题的值税问题的值税问题的通知通知通知通知10/30/20222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011年年年年第第第第66号号号号一、一、“买物赠物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10/30/202222nn(2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nn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4040号)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号)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nn自自20112011年年88月月11日起,日起,(购物卡)(购物卡)10/30/202223nn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n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10/30/202224nn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nn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10/30/202225nn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nn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nn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101执行)10/30/202226(3)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10/30/202227nn(4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nn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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