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汽车金融与保险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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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人;
告知的时间和范围;
告知义务的内容。
如实告知的含义如实告知的含义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人。
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人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当投保人与,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告知的时间和范围告知的时间和范围时间:
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合同时间:
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合同成立时结束。
成立时结束。
范围:
询问告知主义;
无限告知主义(我国)告知义务的内容告知义务的内容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
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
有关标的的详细情况;
危险因素或危险增加的情况;
损失期望值高出一般的情况;
以往损失赔付情况;
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
旧保单保险人拟定的不利于投保人的条件等。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又称担保,是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保证,又称担保,是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为和不作为的允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存在的担保。
保证的种类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
是指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明示保证:
是指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
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默示保证默示保证:
是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
是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上,但由于法律规定或惯例要同之上,但由于法律规定或惯例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的事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的事项。
(海上保险)项。
(海上保险)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保证告知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目的是控制风险目的是控制风险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可能和程度。
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除的法律后果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必须严格遵守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
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弃权:
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禁止反言:
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
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7条条、18条条、36条第条第2款款作出作出规定规定第二节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2消除赌博行为。
消除赌博行为。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第三节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偿。
损失补偿的范围损失补偿的范围
(1)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
(2)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3)(3)其他费用: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其他费用: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估价、出售等费用。
损失补偿的方法损失补偿的方法现金赔付现金赔付修复修复更换更换重置重置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v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v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v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直接损失直接损失v案例一:
1999年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110000元。
同年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输户王某。
事后,陈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
12月该车出险,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
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数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5000元。
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险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王某败诉。
v案例二:
1999年月,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年月日,出租车公司将其中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双方约定,罗某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支付。
v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
责任限制额制分摊方法责任限制额制分摊方法:
2、代位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
代位追偿代位追偿v代位追偿的概念与原理代位追偿的概念与原理:
代位追偿又称为:
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切权利和补偿。
v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v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代位追偿的范围代位追偿的范围:
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
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时效时效:
代位追偿权虽然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
代位追偿权虽然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一旦保险人取得后,它又成为独系而产生,一旦保险人取得后,它又成为独立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债权的立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
由于代位追偿实际上是债权的转法律关系。
由于代位追偿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是被保险人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仍适让,是被保险人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仍适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种特定债权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种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债务关系,不能以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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