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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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2《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
4.0.3本定额中主材含量系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设计容重计算,如与实际产品容重不符时,允许按实际容重进行调整。
4.0.4本定额中的炭块、石墨块、大型组合砖的定额消耗量是按成品条件考虑的。
如果用毛坯自行加工时,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加工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施工机械台班量的消耗。
4.0.5本定额以炉底标高为炉内垂直运输基准面。
4.0.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
砌筑地点的清扫、放线、做标记、立线杆、材料运输(包括装卸码垛)、泥浆搅拌(包括添加剂或渗合料中的材料)、选砖、砌筑(或大块砌体安装)、临时砖加工、勾缝,质量自检、清废外运等,如果是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还包括喷涂、浇注、捣打、养护、涂抹、贴挂、紧固与支模脱模等工序。
4.0.7本定额的其他说明:
4.0.7.1本册定额中常用的专业炉项目,系按综合扩大、简明适用的原则进行编制,即不分部位、造型、结构、砌体类别,以主要工序带次要工序,通过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加权平均测算取定的,定额中已包括了:
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二次勾缝与吹风清扫等工序,而列入一般(通用)工业炉的项目,仍保持解体结构内容,在使用中不得混淆。
4.0.7.2本定额中磨、切砖机所需碳化硅砂轮、碳化硅砂轮片和金刚石砂轮片的消耗量,已列入定额材料栏中。
4.0.7.3本定额中已明确规定的砌体类别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砌体类别的适用于各类砌体。
4.0.7.4本定额规定的火泥牌号和品种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允许进行换算,但定额消耗量和损耗率均不调整。
4.0.7.5脚手架搭拆费及焦炉的施工大棚搭拆与焦炉烘炉、热态等三项工程,按摊销比例和系数包干的方法计算,详见本册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C.4.1专业炉窑说明
4.1.1 本章定额适用于已列名的专业炉窑。
其他工业炉窑执行C.4.2章"
一般工业炉窑"
定额。
4.1.2 本章定额中的专业炉项目,已综合了因砌筑部位不同,造型结构不同,配用砖型不同,砌体质量类别不同和砌筑方法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因素。
4.1.3 本章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有砌筑地点的清扫与准备,放线,作标记,立线杆,材料的运输装卸,码垛,泥浆搅拌(包括添加剂中和),砌筑(或吊装),临时磨(切)砖(含手加工),原浆勾缝,质量自检与清废外运。
此外还综合扩大了在砌筑(或吊装)前的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二次勾缝,吹风清扫或吸尘等。
4.1.4 本章定额不包括各专业炉窑中的烟道砌体,不定型耐火材料与辅助工程,发生时可分别执行本定额的C.4.2章、C.4.3章、C.4.4章相应项目。
4.1.5 有关问题的说明:
4.1.5.1焦炉(包括蓄热室分格焦炉):
1 焦炉定额中已综合包括了二次勾缝、吹风清扫或吸尘、镶铁件等次要工序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2 大中型焦炉炉体施工垂直运输,本定额按桥式吊考虑;
如实际施工采用卷扬机或其他方式运输时,一律不得调整。
4.1.5.2熄焦罐:
1熄焦罐定额中已综合包括了熄焦罐罐体、除尘器、管道与余热锅炉等系列工程。
2 熄焦罐锥形炉顶,如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或隔热砖作内衬时,所发生的改型加工费用,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4.1.5.3高炉:
1高炉定额包括炉本体、热风炉、热风管、上升管、下降管、除尘器与铁渣沟等系列工程。
热风炉烟道执行本定额C.4.2章"
相应项目。
2本定额已考虑高炉、热风炉某些部位使用大型组合砖的因素,但未包括组合砖因采用毛坯由母砖通过金刚石磨砖机加工组装成子砖的消耗,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3高炉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大型吊盘,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管式热风炉执行C.4.2章"
相应定额。
4.1.5.4鱼雷型混铁车:
本定额中已考虑了鱼雷型混铁车的特异造型所造成的砖加工因素(包括机械和手工),执行中不得调整。
4.1.5.5炼钢转炉:
如设计采用有效使用期的大型白云石砌块作内衬时,其发生的密闭式金属集装箱开封人工、材料、机械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1.5.6电炉:
本定额已考虑电极孔砖加工因素与耐火砖改型的损耗。
4.1.5.7步进式加热炉:
1步进式加热炉附属金属烟囱耐火喷涂工程,执行本定额C.4.3章"
不定型耐火材料"
2本定额未包括步进式加热炉烘炉前的可塑料的修整养护工作。
4.1.5.8环形加热炉:
1本定额亦适用于环形退火炉。
2本定额不包括金具件制作安装,发生时执行C.4.4章相应项目。
4.1.5.9均热炉:
1均热炉烟道工程按本定额C.4.2章"
相应项目执行。
2均热炉换热室炭化硅管砖接头加工,定额内已作考虑。
4.1.5.10罩式热处理炉:
本定额未编入贴挂耐火纤维毡板项目,发生时执行C.4.4章相应项目。
4.1.5.11铝电解槽:
1本定额适用于各种结构形式,规格的铝电解槽。
2炭块组制作按浇注磷生铁与捣打底糊净重计算工程量,其中不包括炭块和钢捧重量。
3浇注磷生铁的工作内容包括材料运输、下钢棒、做型、预热炭块、修炉、熔铁、浇注、清理炭块组和测量比电阻等。
4捣打底糊缝的工作内容,包括材料运输、下钢棒、预热炭块、工具加热、底糊的破碎、加热和捣打、清理炭块组,测量比电阻等。
5砌筑侧部炭块包括炭块加工、铣平、砌筑、固定、腻缝、调制石膏浆,灌石膏和清理炭块表面等。
6阳极注型包括阳极糊的破碎、加热、运输、注型、插阳极棒、找正、焊钢筋、腻缝等。
7铝壳制作安装包括下料、切割、焊接、冲眼、安装。
8阴、阳极棒系按成品规格考虑的。
9本定额未包括捣打糊底前的槽体加热与角部炭块改型加工,可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补充。
4.1.5.12镁电解槽:
本定额未包括隔热砖砌筑夹具费,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1.5.13闪速炉:
1本定额已包括反拱底耐火砌体分层烘干费用。
施工中发生的任何烘干措施不得另行计算。
2闪速炉镁铬砖砌体表面防水漆已纳入定额不得另计算。
4.1.5.14鼓风炉:
本定额未包括施工中配合炉顶盖吊装机械,发生时另行计算。
4.1.5.15锌精馏炉:
本定额包括范围仅限于锌精馏炉炉体及塔盘。
其他附属设施熔化炉、纯锌槽,冷凝器、金属风体流槽、加液控制器等耐火衬里工程,分别执行本册定额C.4.2章"
与C.4.3章"
4.1.5.16化工炉窑:
本定额只编裂解炉(方形或圆形)、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与气化炉等四个炉种;
其他加氢炉、焚烧炉、电石炉等,均执行C.4.2章"
定额相应项目,蒸汽过热炉执行裂解炉定额相应项目。
已考虑采用各种材质隔热耐火砖作工作面的因素。
4.1.5.17建材工业炉窑:
1玻璃熔窑定额适用于浮法、平板玻璃熔窑与所有玻璃制品的熔窑。
2玻璃熔窑窑体大拱拱胎木板与木方定额消耗量为一次摊销量。
3本定额未考虑玻璃熔窑中高强度大型耐火制品或组合砖的预组装和大型金刚石磨、刨机械加工,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本定额中回转窑适用建材、有色、冶金与化工各个专业生产不同产品的回转窑。
5本定额已考虑回转窑窑体砌筑所应用的金属撑砖器摊销因素,不论采取任何措施或砌砖方法均不得另计。
6窑体直径小于1.5m的回转窑,执行C.4.2章"
中管道内衬定额。
7隧道窑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窑车砌筑工程因素。
4.1.7.18连续式直立炉(俗称城市煤气炉):
1本定额按焦化煤气炉结构编制。
一般煤气发生炉工程应执行C.4.2章"
定额相应项目。
2本炉种施工中不须搭设施工工作棚。
烘炉中炭化室刷浆与精整工程定额中已考虑,不得执行"
焦炉三项工程"
计算办法与包干系数。
4.1.7.9蒸汽锅炉:
1本定额包括蒸发量75t/h以下各种重型炉墙结构,轻型炉墙结构执行本册C.4.3章"
工程相应项目。
75t/h~130t/h轻型炉墙结构应执行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2蒸汽锅炉保温、刷油、防腐蚀工程可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本定额未考虑蒸汽锅炉的烘炉及投产前的维护工作,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4.1.1炉窑砌筑工程量以立方米计算,应按设计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4.1.2在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 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 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 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 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 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4.1.3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C.4.2一般工业炉窑说明
4.2.1本章定额适用于C.4.1章专业炉窑中未列的一般工业炉窑砌筑工程。
4.2.2本章定额工作内容包括砌筑的主要工作内容(准备、立线杆、放线、材料运输、泥浆搅拌、砌筑、吊装、临时砖加工、勾缝、质量自检等全部工序);
不包括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等次要工序的工作内容,发生时可执行本定额C.4.4章相应项目。
4.2.3平面砌体及弧面砌体内的弧形、圆形拱砌体,执行烧嘴定额。
4.2.415m3以下炉窑是按砖种,不分部位及砌体类别综合编制的,适用于工程量15m3以下的炉窑;
但炉外烟道,其工程量在15m3以下者,应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4.2.1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按大样图计算。
4.2.2高炉内吊盘工程量,按炉内最大直径处计算。
4.2.3高炉炭捣压下量按45%计算。
4.2.4热风炉一般耐火喷涂回弹率按45%计算,球顶和联络管按55%计算。
4.2.5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原则上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计算。
4.2.6在焦炉按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特型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4.2.7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型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工程量。
4.2.8凡炼钢转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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